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處理時限是多久

2021-03-08 05:22:43 字數 4959 閱讀 2565

1樓:夜秀殘夜

沒有報案

期限,處理時限一般一年。

1、報案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之規定。

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2、處理時限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報案要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細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詢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影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辦理程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7日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報案期限,但建議盡快報警;處理時限一般一年。

1、報案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之規定。

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2、處理時限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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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3、致人傷殘、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0年。

4、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參考資料

3樓:華律網

很多人會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就選擇報警,讓交警部門來處理事故。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講,其實並不是很清楚交通事故的報案期限的,那麼究竟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呢?相關交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具體的報案時間,只是規定事後報警的,要經過交警部門核查,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應當受理。

無法核查的不予受理。根據有利於事故處理的角度出發,應立即報警。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未造**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對於複雜的交通事故:(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等。

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的賠償期限最長

是2年,但是如果傷勢不重且已經出院就沒必要拖了,交警那邊要自己去催的,傷者出院後交警會根據實際情況調解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等內容,等裁決和正式的調解書拿到,就可以去保險公司索賠了,但關鍵的是調解期間要通過交警向對方索要住院期間的一切病歷資料、發票原件和身份證明,一旦調解結束,你再要資料就難了,而保險公司不見醫療票據原件和傷者身份證(戶口本復件)是不會賠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正常,應該有一定期限的。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少天

7樓:華律網

隨著現在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很多網友對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有疑問,今天就由我來和大家分享一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在勘查現場之日開始10天內會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8樓:你瞅啥

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不同,處理的期限也不相同。

1、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 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情況不同時限不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主要的涉及時限的條款有: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上的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因此實際時間比日曆日長。此外,送達也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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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經過勘驗 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2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 對需要進行檢驗 鑑定的,應當在檢驗 鑑定或者重新檢驗 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4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