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第n次抗日戰爭
三、關於數額標準
(一)參照原司法解釋的數額標準
55、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以6萬元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起點標準。
56、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罪,「數額較大」為1.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10萬元以上。
57、刑法第170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總面值相當於人民幣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或者幣量在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依照該條第1檔量刑;偽造貨幣總面值相當於人民幣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按該條第2檔處刑。
58、刑法第173條變造貨幣罪,總面值5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張、以上為「數額較大」;總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500張以上為「數額巨大」。
59、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個人以20萬元、單位以5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個人以100萬元、單位以2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0、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以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1、刑法第194條票據詐騙罪,個人以5000元、單位以10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個人以5萬元、單位以3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個人以10萬元、單位以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2、刑法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個人以10萬元、單位以5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個人以50萬元、單位以2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3、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以5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4、刑法第198條保險詐騙罪,個人以1萬元、單位以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個人以5萬元、單位以2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個人以20萬元、單位以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5、刑法第205條虛********、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虛開稅款1萬元或者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為定罪的起點標準。
以1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的起點;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或者曾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以5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巨大」的起點;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以100萬元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66、刑法第206條偽造、**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偽造或**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為定罪的起點標準。
以1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為「數量較大」的起點;違法所得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偽造並**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以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為「數量巨大」的起點;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或者偽造並**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或者偽造並**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以偽造並**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為「數量特別巨大」的起點;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或者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67、刑法第207條非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非法**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為定罪的起點標準;以1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為「數量巨大」的起點。
68、刑法第208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購***25份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為定罪的起點標準。
69、刑法第209條非法製造、**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50份為定罪的起點標準;以200份為「數量巨大」的起點;以1000份為「數量特別巨大」的起點。
70、刑法第210條,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屬於盜竊「數額較大」;盜竊250份以上,屬於盜竊「數額巨大」;盜竊1000份以上,屬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屬於詐騙「數額較大」;詐騙500份以上,屬於詐騙「數額巨大」。
71、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個人以騙取4000元、單位以騙取10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個人以騙取5萬元、單位以騙取3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個人以騙取20萬元、單位以騙取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72、刑法第266條詐騙罪,以4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73、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以1.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1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74、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以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75、刑法第345條第1款盜伐林木罪,「數量較大」的起點,林區為2立方公尺或幼樹100株,非林區為1立方公尺或幼樹50株;「數量巨大」的起點,林區為20立方公尺或幼樹1000株,非林區為10立方公尺或幼樹500株;「數量特別巨大」的起點,林區為100立方公尺或幼樹5000株,非林區為50立方公尺或幼樹2500株。
76、刑法第345條第2款濫伐林木罪,「數量較大」的起點,林區為10立方公尺或幼樹500株,非林區為5立方公尺或幼樹250株;「數量巨大」的起點,林區為100立方公尺或幼樹5000株,非林區為50立方公尺或幼樹2500株。
(二)其他參考數額標準
77、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投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5萬元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起點標準。
78、刑法第158條虛報註冊資本罪,以虛報100萬元或虛報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一倍以上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79、刑法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30萬元以上並佔其出資額的30%以上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80、刑法第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個人行賄以1.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1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單位行賄以3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81、刑法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以非法獲利8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非法獲利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82、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致使國家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損失30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
83、刑法第167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致使國家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
84、刑法第169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的「嚴重虧損」,是指虧損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佔註冊資金數額30%以上或者虧損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情形。
85、刑法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低價**國有資產罪,致使國家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損失30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
86、刑法第171條第1款**、購買、運輸假幣罪,「數額較大」為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數額巨大」為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假幣數額10萬元以上或者幣量1萬張以上。
87、刑法第171條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總面值5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張以上的,依照該條第l檔量刑;總面值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張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88、刑法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總面值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200張以上為「數額較大」;總面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為「數額巨大」;總面值10萬元以上或者幣量1萬張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89、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萬元以上、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直接造成存款戶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一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50萬元以上的,可以視為「數額巨大」。
90、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個人以4萬元、單位以10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91、刑法第197條有價**詐騙罪,以5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92、刑法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以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1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93、刑法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銷售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因假冒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部門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假冒註冊商標,或者假冒他人註冊的藥用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可視為「情節嚴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94、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95、刑法第215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註冊商標標識在2萬件(套)以上的,可視為「情節嚴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註冊商標標識在10萬件(套)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96、刑法第227條第1款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以非法經營額1000元或非法獲利5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非法經營額1萬元或非法獲利5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97、刑法第227條第2款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經營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屬於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98、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搶劫數額1萬元以上的屬於「搶劫數額巨大」。
99、刑法第270條侵占罪,以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8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100、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以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101、刑法笫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以2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2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102、刑法第387條單位**罪,單位**1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103、刑法第389—390條行賄罪,以行賄5000元為定罪的起點。
104、刑法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個人以5萬元、單位以10萬元為定罪的起點。
105、刑法第392條介紹賄賂罪,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萬元以上或者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106、刑法第393條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107、刑法第395條巨額財產**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以10萬元為「差額巨大」和「數額較大」的起點。
108、刑法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10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5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109、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6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
110、刑法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以不徵或者少徵稅款5萬元為「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起點。
111、刑法第405條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
112、刑法第40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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