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下班,回到宿舍死亡,宿舍在單位內,該怎麼賠償

2021-03-04 08:57:22 字數 6180 閱讀 2632

1樓:南海仙山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樓:客家好男孩

你好,公司負主要責任

職工下班時間在職工宿舍死亡公司要怎麼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家中猝死,按照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下審判實踐中的乙個難點問題。

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因構不成工傷家屬無法取得工亡保險待遇,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認定的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下班後在宿舍死亡的,不算工傷的,公司不需要賠償,具體工傷認定範圍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死亡,那麼屬於工亡,應該支付20年全國可支配收入,並且支付遺屬補助等,合計在60萬左右;如果繳納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2、如果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屬於非因工死亡,如果為該勞動者繳納了養老保險,那麼你公司只需要支付遺屬困難補助即可(具體的補償政策,各省有差異)。

6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算做是工傷的,企業沒有賠償義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律師:

查明死因,有可能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標準補償,你們是**的公司,必要時委託律師協助

8樓:助聽器商河店

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

乙個工人在下班以後回到宿舍突發疾病死亡單位怎麼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工傷,但是發生在廠方宿舍,家屬肯定會找廠方

職工下班時間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10樓:梁剛正

關於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所訴:

1、顯然你說的「職工是在下班後在宿舍休息期間突發疾病」這個情況,不屬於工傷;

2、這個情況單位是沒有責任的;

3、關於職工非因公死亡,可享受的待遇為:

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具體數額各地標準不一樣)

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的規定支付。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①、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②、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③、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④、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乙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乙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卹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註明:各地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不一樣,關於賠償的具體數額,建議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保險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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