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當你的父母,要彩禮的時候,就己經意味著,賣兒賣女了;
所以,要退,但是,不應該向你要,***;
因為你只是個商品;
哪有向商品要費的;
要是都向商品要費,那麼,商人不餓死了;
訂婚後退婚,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辦?
2樓:百度使用者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以受理
訂婚退婚,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辦
3樓:**粉絲
這種事情,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功只能起訴法院解決。
4樓:學易弘易
訂婚退婚,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辦,可以協商解決。
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退彩禮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法中明令提出。無特殊原因必須要退回彩禮錢。
具體條令: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同居了還退個屁,二婚了女孩子……男方應該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女方及其父母,要求依法退還彩禮。
訂婚後,女方要求退婚,而男方除了要回所有禮金之外,還可以提加另外金錢方面的賠償要求嗎
訂婚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的,所以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自由單方解除。這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權利,不用賠他什麼。至於禮金,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現在訂婚的事實沒了,他可以取消贈與,但不能要額外的賠償。這是正規的說法.個人認為應該賠償,如果你沒有受過傷害 你不會明白痛苦,難道要讓乙個男人承受精神痛苦的同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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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需要退彩禮,禮金和三金都屬於彩禮,也就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在無法達到結婚目的的時候,這類贈予是可撤銷的。我是女方,訂婚半年後提出退婚,還需要退其它的賠償嗎 訂婚半年說明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禮金雙方內協商解決,是誰的容歸誰,平時吃飯,去家裡買的禮物不用折價退還,互相收的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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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快點退婚唄 面子重要還是下半輩子重要?人家不願意,你就是跟人家在一起又咋滴,到時候又孩子了就更麻煩了,這是倆人的事,乙個不同意就沒戲,沒見現在好多當初熱戀瘋狂的還不是冷冰冰的離婚了的,如此索性在找個,或者先退了在繼續努力追人家 我不看好,要是人家女的一開始就不答應你,而告訴你覺得你表現不滿意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