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英國是君主立憲制

2021-03-04 08:49:31 字數 3216 閱讀 7043

1樓:匿名使用者

立憲君主制。或稱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在實行此種制度的國家中,君主名義上為國家元首,執掌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等機關的限制。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英國「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鬥爭中獲勝,成立議會。13世紀末以後,議會經常召開,議員由貴族、市民和騎士組成,由於各個階層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開會,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上下兩院。

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但是,這一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

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進一步限制王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在這種政體下:

1.國王(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等。

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物件,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諮詢權、支援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共和联邦首腦,還起著維繫共和联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

3.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餘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餘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1.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國家。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為國家元首,但他(她)的權力要受憲法的限制。英國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的產物。

2023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把國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台,建立了共和國,後來又經歷了克倫威爾軍事**統治、司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和2023年的光榮革命,英國革命最終以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的妥協而結束,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在這個過程中充滿著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的鬥爭和妥協,通過鬥爭和妥協又制定了一些憲法性檔案,確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審判和提審權的制度。2023年光榮革命後,為擴大議會權力,限制王權,議會於2023年制定了"權力法案",2023年王位繼承法的制定又進一步擴大議會權力,限制了王權。

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還形成了與之相適應的英國大量的慣例,如國王的權力和法律地位;英國內閣的建立和職權;內閣與議會的關係;首相的地位等,這些慣例使英國議會內閣制得以建立和完善,從而使君主立憲制最後鞏固下來。

2.英王的權力及其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權力在法律上和實際之間差別很大。按照英國憲法規定,國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首腦,立法機關的成員,法院首領,聯合國武裝部隊總司令,英國國教世俗領袖。從法律上英王是國教最高統治者。

按照慣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據下述原則進行活動:

第一,國王執行職務時必須依照內閣和議會的決定,大臣的建議而行動,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國王不能直接捲入政治的紛爭之中;

第三,國王在各政黨間保持中立立場;

第四,國王對整個國家政策沒有答覆責任,其言行對國民不負責任;

第五,國王對大臣提出的建議和勉勵對大臣無任何約束力。

以上原則概括起來就是"統而不治","國王不為非","國王中立",這些原則的貫徹目的正如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所說的是為了"使國王成為萬眾一心的乙個光輝象徵"。同時也使英王的實際權力已經名存實亡,正如恩格斯所講:"王權實際上已等於零"。

(馬恩全集1卷,第682頁)

雖然如此國王仍然是整個國家機器的不可缺少的組成環節,沒有這個環節,國家機器就運轉不靈,在"王權"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職權需要英王來行使。

第一,在立法權方面形式上的權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議會需要經過英王的命令進行。平民院議長選出後需取得英王的同意。兩院通過的法案,最後需經英王批准公布後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權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揮軍隊、對外宣戰、主持外交活動、加封貴族等權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權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決,一切刑事追訴都以國王的名義進行,一切犯罪都認為是對國王的犯罪,法官以國王的名義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訴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的案件,以國王的名義作最後裁定。

第四,當英國兩大政黨勢均力敵或發生嚴重矛盾時,國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進行調解,作出決定,正如工黨一理論家珍妮.李說:"君主制是個有價值的緩衝器"。

第五,英王是共和联邦團結的象徵。自從大英帝國沒落後,英國及其自治領、殖民地和其他成員國組織了乙個鬆散的集合體--共和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共和联邦的元首,英國駐各自治領和殖民地的總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國資產階級利用英王的威望把共和联邦成員國聯合起來,並通過她和王室的活動起著紐帶作用。

除此以外,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認為英王還有三種殘餘權力,即知會權,警告權和鼓勵權。所以英王有權獲得有關內閣會議和所屬各委員會的詳細報告和記錄。歷任首相每週有一次要向她匯報國情,重大的國家事務首相也要與英王磋商,國王如認為內閣的決策有問題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難時可鼓勵首相克服困難。

由於英王在任時間長,了解情況多,政治經驗豐富,因而她的建議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視,從而對內閣決議產生實際的影響,這就是英王的"潛在大權"。

恩格斯曾指出:「英國憲法沒有君主政體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權整個這一座人造的建築物便會倒塌。英國憲法是一座顛倒過來的金字塔,塔頂同時又是底座。

所以君主這一要素在實際上變得越來越不重要,它在英國人的眼光中意義就會越重大。大家知道,沒有乙個地方比英國更崇拜統而不治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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