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紫月軍團
君主立憲制就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度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世界上最早的立憲國我想因該屬於日本國,其天皇在封建時代就已經是國家的象徵了(將軍可算做首相,武家法度可算做憲法,評定眾可算議會)。 君主立憲可分為實君憲政制和虛君憲政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實君憲政制度重**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重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治理國家。 虛君憲政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
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任成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
如1871—2023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
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2樓:曉寒秋楓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議會權力至上,君主統而不治。
英國君主立憲制度雖然保留了君主,但由議會掌權,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在這一政治模式下,真正掌握國家實權的是代議制**;國王不僅「臨朝不理政」,而且游離於黨派政治紛爭之外,無權廢除任何法律。但是,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是國家統一的象徵;同時,他也是共和联邦首腦,起著維繫共和联邦的紐帶作用。
3樓:親親仙后
英國君主立憲制度是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融為一體的混合物。
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由議會掌權,國王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而作為國家的象徵地位更突出。
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是君主立憲制,以議會內閣為核心。國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19世紀中期以來,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4樓:love趙彬彬
1.國王
(女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國王(女王)必須根據國會意願行使行政權力。國王(女王)名義上是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國教的世襲領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國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和各屬地的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實際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與封建**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為國家的象徵。
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物件,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諮詢權、支援權和敬告權;英王(女王)作為共和联邦首腦,還起著維繫共和联邦紐帶的作用。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中心。
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表面上,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批准,實際上這只是一種形式。18世紀以來,英王從來沒有否決過議會通過的法案。
3. 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 傳統馬克思主義認為立憲君主制優於**君主制,但共和制又優於立憲君主制,英國保留君主制實行君主立憲制是封建殘餘濃厚的表現——但現在有很多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
比如歷史學家劉宗緒、劉祚昌、唐德剛等都反對簡單地把君主制與封建殘餘等同,認為在特定歷史環境下君主立憲制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
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進入21世紀的中國,對傳統的君主制有了乙個新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應該從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國民中的精神領袖作用,擯棄封建殘餘的不當說法。
解讀:英國君主立憲制是以代議制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平常僅僅扮演儀式性的角色,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
5樓:命運的風雨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
2023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字。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
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階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階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
2023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可決定提前**。
**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法律固然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乙個人難以代表複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
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乙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衝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
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範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英國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建立並完善的
首相由議會選出,名義上需要得到國王任命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於1721年,沃爾波爾成為英國首位首相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1 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 光榮革命 標誌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 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 權利法案 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英國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建立並完善的
確立的前提 資產階級革命 確立的標誌 頒布 權利法案 發展 1 頒布 權利法案 立法權由國王轉移到議會。2 形成責任制內閣,行政由國王轉移到內閣。3 進行議會改革,民主權利由貴族轉移到工業資產階級。英國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建立並完善的 開始時是1640年,會議重新召開查理一世挑起內戰。高潮,是1649年...
為什麼英國是君主立憲制
立憲君主制。或稱君主立憲制,又稱有限君主制。在實行此種制度的國家中,君主名義上為國家元首,執掌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 等機關的限制。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英國 光榮革命 後建立起來的。大約在13世紀中期,貴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鬥爭中獲勝,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