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希臘法具有濃厚的城邦主義色彩,是自由主義的象徵,給人以較大的自由,追求的上一一種自然狀態,但有一定的依附性。
羅馬法把法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要求人民嚴格遵守法律,相信自然界有一種規律冥冥之中統治著人類,因此守法性強。
希臘和羅馬在法律方面對近代西方影響的區別
2樓:斯賓諾莎三世
先要搞清楚希臘城邦時代實行奴隸制民主的只有以雅
典為代表的幾個少數城邦,其它的如斯巴達實行的是奴隸制軍事化統治。以雅典為例,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主要有:①全體男性公民大會②「五百人議事會」③**抽籤產生④陪審員抽籤產生⑤陶片放逐法。
後三條沒有研究不好說,但是公民大會和五百人議事會對於法國大革命前的**議會制度有很好的啟蒙,古希臘時代鼓勵全體公民參政的政策對近代歐洲的投票制度有深遠影響,並且給了歐洲人在立法上相互制約的觀念。但是注意,這個影響是行政措施上的,而不是強制條令上的。
而到了羅馬時代,就向強制條令上發展了。西方法律界一向把羅馬法系當做近現代各國民法學的源頭,古羅馬時代有乙個很有名的十二銅表法。而古羅馬又是古希臘文明的延續,所以可以說古希臘的奴隸制民主制度對羅馬法律的形成起了很總要的影響。
羅馬法早在城邦時期就確立了許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現代各國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並且羅馬法很早就有了國際私法的概念,所謂國際私法,通俗一點就是怎麼保障你合法地擁有你自己賺來的錢。這裡主要包括: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
自由權是作為自有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只有奴隸,不享有這種自由權。
1、羅馬法上的自由人,包括生來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兩種。
生來自由人,是指出生就獲得自由權,而且未曾喪失過自由身份的人。自由人的後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論其父母為生來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對於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則從其母,只要出生時其母為自由人的,則其為自由人。
而到了後來,由於戰爭對於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臘哲學關於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響,改為規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間一度為自由人的,則其為自由人。
按照羅馬法規定,皇帝是最高統治者,他可以將自由賜予奴隸。在古羅馬,由於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於皇恩的自由權又稱為「金戒指權」。但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自由權的奴隸,尚不能擺脫其原主人的恩主權。
解放自由人,是原來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擬制自由人。羅馬法上賦予主人的恩主權,是連皇權也無法剝奪的,羅馬法上認為,恩主權是私權,皇權不能干涉。
2、古羅馬的市民權類似於今天的國籍,包括公權和私權,選舉、被選舉權屬於公權,私權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訟權。訴訟權可以結合乙個恩主解放奴隸的例子來予以說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隸的時候,有一種訴訟的方式,就涉及到訴訟權問題,而按照法律規定,奴隸是不具有訴訟權的,也就是說,奴隸沒法去起訴了,那麼,如何通過起訴的法律規定來解放奴隸呢?這時候,恩主就請乙個人作為奴隸的辯護人,一起到長官那裡去,由那個人裝做起訴恩主,問恩主是不是要解放這個奴隸,恩主予以認可。
到後來,手續簡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隸過去,就讓長官的侍衛扮演這個辯護人角色來解放奴隸。
也就是說後世法律上關於起訴這一條在羅馬時代就可以找到例證,今天刑事罪犯要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審判審判、然後定罪,與古羅馬很像。
羅馬法把羅馬境內的居民分為市民、拉丁人和外國人三類,所謂市民權都專屬羅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之間的法律。對於羅馬市民與非羅馬市民、非羅馬市民之間,適用萬民法,也就是國際私法的起源。
此外,古羅馬社會非常重視名譽,乙個人名譽之好壞,影響他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資格。這個就有點類似於現在的信用制度了。
補充:名譽減損有三種:
第一種,不能作證(intestabilis):所謂不能作證,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證,而是喪失做證人或者請他人為自己做證人的資格,因為在古羅馬,很多交易都需要證人的證明,比如古羅馬的交易,必須由一名司秤、若干證人,交易雙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徵貨物和對價的物體、並高聲呼叫交易內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隸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證人。
可以想見,不能作證是多麼嚴重的懲罰! 不能作證的原因有二:證人事後拒絕作證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種,喪廉恥(infarmia):.這種名譽減損比不能作證稍輕。原因有:由於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的事實。喪廉恥分為直接喪廉恥和間接喪廉恥。
直接喪廉恥,是由執政官或者監察官根據事實,在選舉或者戶口登記時作出決定,將其不列入選舉名單,或在戶口登記簿上作出記載,當事人對此不得申訴。直接喪廉恥具有實效性,羅馬執政官任期一年,監察官任期為五年,他們任期滿後,任期內所作喪廉恥決定要由新任長官重新決定是否有效。
而喪廉恥的法律效果是: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相應的服兵役的權利也被剝奪;訴訟權受到限制,不能為家庭外的人作訴訟**人,也不能請他人作**人;如妻子與人通姦,即使當場抓獲,也無權殺死姦夫或對之起訴;《優尼亞婚姻法》禁止元老院醫院及其子孫與喪廉恥的婦女結婚。
第三種:汙名(turpitudo):有汙名者,是指因其行為卑劣,受人蔑視,為社會**所不齒。
由於這種名譽減損即非由法律規定,也非由長官宣告之法律上喪廉恥,所以又稱事實上的喪廉恥。對有汙名者的權利能力的限制,是不准他們擔任需要誠實信用的職務,如監護人、保佐人、證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長作主的時代,通常子女無權拒絕家長包辦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汙名的人,則他可以反對。
3樓:匿名使用者
希臘就是現在的民主選舉如美國。羅馬就是現在的英國,君主立憲。更像現在得而中國,有點專權,管理著香港和澳門獨立小國家。
古羅馬的法律體現了民主嗎?它的民主和古希臘區別是什麼 5
4樓:匿名使用者
有點多哦。
羅馬法的實質是私權法。
古希臘法泛指存在於古代希臘世界所有法律的總稱。其一般特徵是:各城邦國家各自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統的成文法規,內容詳盡,部門完備;缺乏象羅馬法那樣的嚴密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條內容的適用,而在於「公道」的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較為靈活;在各城邦法律的衝突中產生了一些古希臘化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由多種邦土法律構成,術語和規則不甚固定和嚴謹;希臘化法律中衝突法比較發達。
法學研究中,法學家憑藉羅馬法中較為成熟的理論,把羅馬法分為公法與私法;成文法與習慣法;市民法、萬民法與自然法;市民法與裁判官法;人法、物法與訴訟法等不同的類別。其中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為完備,將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份,人法是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們,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係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務是鞏固社會上各階級的不同地位,確保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同時也調整自由民內部的社會關係和財產關係。
古希臘法中公法比私法發達。古羅馬法中「私法」比公法發達。
古希臘法不是乙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古羅馬法相對「統一」。
古希臘成文法出現較早。古羅馬法體制完整。
5樓:
羅馬法沒有體現民主
。「民主(democracy)」一詞源於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意為「由人民統治」。羅馬法中那些審理案件的原則跟民主的政治架構沒什麼關係,何況羅馬法律根本不是羅馬人民制定的,怎麼能算民主?
至於「古羅馬和古希臘民主的區別」,我覺得古羅馬從來就不能算民主……從王政到貴族制,再到帝制,都無法與和古雅典的民主制度相比。共和國時期頂多算是「共和」,但稱不上「民主」。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經濟和法律與古代中國有什麼主要的不同
6樓:百度使用者
古羅馬經濟是以以小農經濟為主的農業為基礎的。可在帝國時期,由於對外征戰,獲得大量奴隸,他們流入羅馬,大批地投入勞動,出現了奴隸經濟,它對自由民經濟構成了競爭;隨著奴隸勞動的擴大,奴隸成為了社會的基礎,羅馬的大地產大規模地使用奴隸,在工業中奴隸勞動也佔重要地位,奴隸之所以被如此廣泛地使用,一來是由於奴隸的**源源不斷,二來是由於使用奴隸勞動比使用自由民勞動更為有利可圖,因為奴隸可以被不停地驅使去勞動,**又便宜,而且他們不用服軍役。這樣,大規模的奴隸勞動就出現了。
它具有極大的競爭性,嚴重地排斥著小農經濟。我們看到了羅馬經濟的繁榮,實為奴隸經濟的繁榮,在這段時期內,它表現得非常具有「經濟性」;與此同時,小農勞動由於無法與之競爭,獨立的小農被逼得走投無路,他們抵押了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土地遷往別處,或者流落在城市中做城市流氓無產者。農民破產,農業開始衰敗,整個帝國的經濟基礎被破壞了。
羅馬的征戰結束了,奴隸**不在廣泛,**上公升,而且奴隸表現得更為不具有積極性;同時整個帝國的產品市場不再存在,這時,奴隸制經濟不再有利可圖了,而農業基礎又破壞了,帝國無可奈何地衰落下去了。帝國統治者此時想挽救它的農業了,於是將大土地分成了小塊的土地讓農民去耕作,不許他們流動,希望能穩定稅收和剝削。這些耕作者成為了農奴或隸農,於是「自由的人只剩下無產者、乞丐和強盜。
」但是這並未能改變現實,羅馬終於還是為人所滅。 這是古羅馬帝國的乙個大概的經濟發展過程,我在《世界經濟史》中看到後,有幾個詞尤為使我不安:小農經濟基礎,奴隸經濟,優勢競爭,破產,城市流氓者,市場衰竭,國家衰亡。
憶古思今,我不知怎的想到了中國的古代和現代的情況,不覺一陣心驚。 中國,古代世界東方的乙個「偉大的農業國家」,同樣以小農經濟為基礎,並具有高度的穩定性,但不曾因人口的眾多而被利用來進行古羅馬式的奴隸經濟,大土地集中經營的情況在中國古代不多見。儘管在每個王朝的晚期常會有土地集中的情況,但土地所有者不會進行生產經營,而是把土地下放,再收取利潤,故依然表現為小農經濟。
中國古代的封建君主也想方設法地防止土地的集中。故中國的封建制和小農經濟模式延續了二千多年。中國多餘的勞動力以另一種方式組織起來,我們稱之為「男耕女織」。
中國的小農經濟一直延續著,直到2023年鴉片戰爭後,我們從歷史課本上才看到「小農經濟遭到破壞」的字眼。按費正清先生的觀點,中國人在「屈服地走進世界**中時,早以進入了世界經濟**領域」(他指的是南洋地區華人的**貢獻);同時他說,儘管中國有龐大的人口,但在「屈服」之前,「他們從來沒有使用過這一優勢去國際市場造成競爭。」的確如此,按當時的情況,中國是有條件利用這一優勢去擴大在世界經濟**中的影響的,如果歷史是這樣發展的話,那中國將不是今天這個樣子,世界格局也將改變。
但是歷史是沒有「如果」的,出於種種觀念和限制,中國人大多留在了本土,這樣造成了三個後果:
一、中國錯失了這樣乙個歷史機會,錯過了乙個發展的機會;
二、本身在古代社會,相比之下,中國具有比西方國家更有優勢的農業生產條件;但由於人口眾多,許多優勢性為人口所填充,農業向精耕細作發展,不斷開墾耕地,環境遭到破壞的同時,再高的產出也填飽不了巨大的人口的胃口,中國的農業不再有優勢,反而困難重重,嚴重拖慢了發展的腳步;
三、客觀上中國人沒有湧向世界,至少是東南亞地區,使這些地方免於古羅馬式的悲劇,(外來人的競爭致使國人失業,最終動搖了經濟根基而亡)相反,在西方大多數國家,由於人力的缺乏而不得不進行大規模的生產,搞機械化。試想,如果它們也如中國那樣有足夠的人口填充在土地上,還會那麼快進入工業化時代嗎?歷史就是這樣的,中國農業本來的優勢為人口多所消無,而西方許多國家由於人口少而發展了機械化,從而把自然方面農業的劣勢抵消了。
這不禁使我們感到有點遺憾,但對於當時的統治者,能讓勞動者固定在土地上卻是件大喜事,因為這樣作為社會基礎的小農經濟就得以穩定了,統治也鞏固了。 近現代的中國,經過一百多年的屈辱和戰爭,經濟遭受嚴重的打擊,無論是農業還是工業都遠落後於西方國家,因為這段時間正是它們藉著工業革命之風跑步前進的時代。建國後,人口數量對農業的壓力並沒有降低,開頭一段時間由於農業制度上的創新,使農業生產出現了乙個小春天,但之後大躍進,人民公社等,農業又遭受挫折。
直到今天,13億人口對農業造成的壓力更加巨大,但農業又不能快速發展,農民賺不到錢,生活得不到保障,對農業生產漸覺心灰意冷,終於他們離開了他們曾經心愛過的那塊土地,到了城市做「流氓無產者」,即我們常說的「外來工」、「農民工」,成了一批廉價勞動力。中國的農民最終還是走上了古羅馬農民的道路,但充當的卻是古羅馬奴隸式的勞動者的角色,中國的農民不是為外來勞動力所迫而離開土地的,而是為生活所迫,為農業的不發達所迫,為巨大的中國自己的人口所迫而「捨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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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裡存在的的確有古羅馬法律體系 是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說法。其實對大陸法律體系做出貢獻的是古埃及人和古希臘人。古代最先有了法律體系的國家就是古埃及和古希臘,而且當時的法律體系已經相對來說很完善。只不過後來羅馬人征討打敗了他們,然後學習了他們的法律,也就慢慢有了大陸法律體系。後人慢慢忘記了法律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