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高人解答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怎麼區分

2021-03-04 06:51:44 字數 3252 閱讀 3121

1樓:匿名使用者

都一樣,都是債。種類物是可以替代的。比如說大公尺、蘋果、貨幣等等,這些東西的債就叫種類物之債。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獨一無二的,所以叫特定物。比如說一棟商品樓其中的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在位置、空間上只有這乙個,沒有第二套房子和他是一模一樣的,這套房子就是特定物。

有時候種類物是可以轉化為特定物的。比如說你想買某個品牌某個型號的手機,這時這個手機有很多,是種類物,你看中了其中的乙個。結果錢不夠。

你給售貨員說我就要這個手機你給我留著,我去買。走的時候給這個手機上掛了個手機鏈,這時這個手機就是特定物了,因為你已經給它具體化了。

不知道解釋的清楚不?

舉例說明「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由於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乙個關於自行車的案例題。

幫忙舉例說明一下: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於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舉例說明,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

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其二是經過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經過顧客家的選擇後,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的意義在於: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比如,買100噸大公尺,賣方不能因為已經準備好的大公尺被盜而免除責任,需另外提供一百斤大公尺。

特定物之債則不同,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比如,在畫店買到齊白石的一幅畫,在交付前,畫被燒毀,由於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乙個關於自行車的案例題。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區別

4樓:幽默的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在前者,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後者,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

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法律還是要通俗一點: 就是確定了、具體了某一物,已經存在那裡了,比如在開發商那裡約定買一套100平公尺的房(沒有具體樣子等等),與買建成後具體的那一套房的區別;約定買一桶50公升汽油(種類),送貨過來後就變成具體的那一桶了(及又變成特定的了,確定了,產生了具體某物),與買你倉庫裡具體的那一桶50公升汽油(特定)。

6樓:**微**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是以債的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該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兩者在債的履行不能時的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的意思?請舉例說明.

7樓:維佳斯

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是以債的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該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兩者在債的履行不能時的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什麼是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種類之債?

以給付某種類之

物品為標的之債,謂之種類之債。

二、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炎黃財經官網中提到過——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貨幣之債區別之實益有四點:

1.債務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

種類債的債務人只須於全體種類物中,任取某個或某些別物體給付即可,而特定之債的債務人必須給付業已指定的特定物體。對於債務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實不讓於貨幣之債。

2.有否標的物的品質問題不同。

貨幣之債中,債務人只須給付法定本位貨幣即可,不發生貨幣之品質問題。種類債之標的物有不同品質,而當事人未指定且無法確定時,應給付何等品質之物,立法例不一。

3.給付上的危險負擔不同。

債務人方面在給付責任的強度上,強於特定物之債,而弱於貨幣之債。在貨幣之債,債務人不能以能力不足(即無資力)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所謂愷撒抗辯(即沒錢時皇帝亦不能付款之抗辯)當然不能適用,故學理上稱為金錢之債不滅。在種類物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客觀履行不能。

4.買賣合同中針對物的瑕疵之救濟不盡相同。

特定之債?種類之債?

9樓:匿名使用者

特定之債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具體指定的物即特定物為標的的債

種類之債是以不特定的種類物為標的的債

相同點和區別都不少 你可以到這個**去看看 裡面很詳細的~

10樓:張勇律師

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

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11樓:僕祖延蓉蓉

特定之債就是還的時候只能用規定好的那個東西還,即我們雙方規定還債時只能就那輛車低債,這個就是特定之債。

種類之倆就相反,雙方沒有約定用什麼東西還,只要還債的時候能夠還得清就成,不必需要原來的東西。

民法上的特定物與不特定物的區分說明

種類物是當事人僅僅用品種 數量等度量衡單位加以確定的物,如十斤大公尺 二十公斤汽油等。種類物的特點在於同種類的物相互之間可以互相代替。特定物指具有某種獨特特徵的物或當事人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志從種類物中特別選定的物。如一張古畫 一部使用過的汽車 當事人選定的一把小提琴等。特定物的特點是其相互之間不可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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