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判斷,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2021-03-04 06:50:09 字數 5595 閱讀 5969

1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抄,根據1、2兩個的案情描述,兩個案件都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乙個附期限合同。

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

2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樓:灰

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屬於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於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如果簽證下來,我的房子就賣給你,這就屬於附生效條件的行為,因為簽證是將來的事情,能否簽下來是不確定的,所以應該是在條件成立的時候,行為才生效,該合同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對於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裡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區別有哪些

4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舉一例 急!

5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如果你將來與丙結婚,我把藏書送給你。本例中,乙何時結婚,是否結婚時不確定的,因此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期限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今年國慶節,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國慶節一定會到來,因此屬於附期限的贈與合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在於發生與否是否確定,附條件的合同發生與否不確定,附期限合同時確定發生。

6樓:鄭浪啪

附條件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例子附條件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學時該合同失效」的條件,就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後該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後,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裝置。在這裡,產品試驗成功是乙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裝置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裝置的動機。

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裝置),而並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麼要贈送裝置),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約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例如,甲乙簽訂乙份買賣合同,但是約定,因為現在條件不具備,該合同5個月之後開始生效。

8樓:

附期限合同(內有案例)

附條件合同(內有案例

9樓:四年新年

附條件:等你結婚時我給你10萬,你可能結婚也可能不結婚,結果不確定。

附期限:等你30歲時我給你10萬,這個結果必須發生,結果確定。

合同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

10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1樓:御龍磨高卓

二者都是附期限的

因為人的死亡

是必然發生的事件

區別: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

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我是法律專業學生

歡迎指正~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

12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3樓:楊利軍律師

應該是附條件合同,只要合同約定的建房、交付使用並如約出租的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時間上可以在十一月之前,但不一定必須等到十一月,所以並非附加期限。希望能幫到你!

14樓:律師趙光華

屬於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明顯區別是客觀上的事實是否確定。作為條件的附款是指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該合同的廠房能否到期交付並使用是不確定的。

因此屬於附條件合同。希望對您有用!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有什麼區別?

15樓:華律網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

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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