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許可權有哪些,稅務機關有哪些稅務檢查權?

2021-03-04 04:52:00 字數 4880 閱讀 2447

1樓:胖星星

1)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a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權利。

b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c 責成納稅人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d 詢問納稅人與納稅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e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f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2)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4)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稅務機關有哪些稅務檢查權?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諮詢**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知道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進行檢查。但不知這個檢查是不是有個限度或者是範圍呢?就是說,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該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行使該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3樓:12366北京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規定:「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可以採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對採用電子資訊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物件,可以要求其開啟該電子資訊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資料、電子資訊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複製件。被查物件拒不開啟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可以採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資訊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複製電子資料進行檢查,但所採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資訊系統原始電子資料,或者影響該電子資訊系統正常執行。

......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或者說明。

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檢查人員簽名和當事人簽章。

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上簽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員在場,可以由其簽章證明。

第三十二條 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發函委託相關稽查局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派人參與受託地稽查局的調查取證。需要取得境外資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依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程式獲取,或者通過我國駐外機構收集有關資訊。」

稅務機關有哪些稅務檢查權

4樓:茅新蘭遇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規定:「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57號)規定:「第二十三條

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可以採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對採用電子資訊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物件,可以要求其開啟該電子資訊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資料、電子資訊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複製件。被查物件拒不開啟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可以採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資訊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複製電子資料進行檢查,但所採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資訊系統原始電子資料,或者影響該電子資訊系統正常執行。

......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檢查情況予以記錄或者說明。

製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檢查人員簽名和當事人簽章。

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上簽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員在場,可以由其簽章證明。

第三十二條

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發函委託相關稽查局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派人參與受託地稽查局的調查取證。需要取得境外資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依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程式獲取,或者通過我國駐外機構收集有關資訊。」

稅務檢查方法有哪些,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形式包括重點檢查 分類計劃檢查 集中性檢查 臨時性檢查 專項檢查。一 從稅務檢查的內容和範圍的角度來劃分,稅務檢查方法有全查法和抽查法。所謂全查法,又稱詳查法,是稅務機關對被查單位在檢查期內的所有會計資料進行全面 系統而詳細的檢查,以檢查納稅人是否嚴格履行納稅義務的一種方法。這種檢查方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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