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概念與型別是什麼,簡述破產財產概念和範圍?

2021-03-04 04:39:27 字數 4691 閱讀 5766

1樓:清冷玥兒

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其所欠的各種債務,並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破產型別:國家破產,公司企業破產,個人破產,政策性破產

簡述破產財產概念和範圍?

2樓:技術6o報庺

破產財產又稱破產財團,是指破產宣告時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有歸破產企業擁有的可用於破產分配的全部財產的總和。我國採用的是膨脹主義原則,即破產宣告時破產人所有的財產以及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破產人取得的財產都列入破產財產。由此,破產財產的構成有以下幾部分:

其一,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其二,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如清算組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所取得的財產,清算組行使追回權所追回的財產。 其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以及破產企業原來與其他企業聯營所投入的財產和應得的利益等。

破產是什麼含義?

3樓:華律網

雖然各種各樣的新興企業如雨後春筍般不斷發展壯大,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經受不住時間的考驗,紛紛倒閉、退市。企業倒閉面臨的最大乙個問題就是企業的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4樓:小月螺螺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在法律上,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式。破產程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於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係,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式的性質。

5樓:藍天白雲考注會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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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從業詞彙的乙個,掌握好**從業詞彙可以讓您在**從業的學習中如魚得水,這個詞的翻譯及意義如下:由於一名人士或一家公司未能償還債務。對公司而言,破產意味著需要將公司的資產從股東名下轉移到債券持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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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吸魂怨靈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怎麼理解破產重整的概念和特徵? 5

7樓: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乙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乙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特徵:1、 破產整頓是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目的的預防措施。它是在債務企業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情況下,適用的拯救企業的法律手段。

2、 破產整頓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在法定期限進行。破產對整頓制度的適用條件,整頓的申請人,申請期限,整頓程式開始的條件,以及對整頓的監督、整頓的期限、整頓的終結鬲、終結方式、後果等各個階段或各方面的程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這些程式,整頓就不能開始或正常的進行。

破產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兩年期滿,無論整頓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整頓即告終結。

3、 破產整頓以和解成立並生效為前提並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被申請整頓的企業應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的認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認可,則整頓不能開始。

如果在整頓期間出現違反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則應予終結;根據現行破產法規規定和現行體制,部分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仍然是企業整頓的申請權人和主持人,企業的整頓活動由其直接領導和組織實施。

4、 破產整頓必須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進行。為了保證整頓在符合法院程式,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下執行,破產立法把整個整頓過程置於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雙重監督之下。

8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重整:1)仍由企業管理層管理,企業擁有法人資格,但在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之下.

2)重整是乙個漸進的過程,一般情況下(1)申請重整(2)決定重整(3)提出重整協議(4)按協議各方履行義務(5)重整完了(6)終結破產程式或者破產清算,重整協議一般在決定重整之後的6個月內通過,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6個月;

3)新修訂的破產法沒有明確規定重整期限,根據立法意圖可以推知重整期限應當在重整協議中明確規定;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中一項基本制度,它是市場經濟的退出機制。根據現代破產法理論,破產已經不是簡單的破產清算,而是包含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債務困境,支付不能的企業能夠恢復正常的運營,能夠重新清償債權人,其間所涉及到利益主體眾多。特別是在公司破產重整、和解過程中涉及到了諸多了利益相衝突、混和的主體。

可以說,公司重整是乙個公司的重生:從公司被法院裁定進入重整程式開始,公司就開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監督人對重整人進行監督,關係人會議是意思機關,法院對重整的全過程監控。

公司的運營掌握在重整人、監督人、關係人會議,其權利結構,猶如乙個同質不同名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公司的良好運營係於重整人、監督人、關係人會議的權利義務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確立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以達到公司良好執行,最後清償債務的目的。

同樣對和解來說也是如此。只不過,和解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雙方和議,法院處於一種消極的狀態。和解更多的體現地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重整和解程式的乙個特性就是保持企業的運營。運營中的治理問題不可避免,而重整和解不同於一般的公司治理,具有其獨特性。

國內外破產理論的發展

從以往的公司治理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學者更多的是在潛意識中將破產治理納入公司治理中,我國台灣地區將重整制度納入公司法的調整範圍,但是現代破產法理論給予了很好的回擊。破產已經不是簡單的破產清算,而是包含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這些制度的出現使得傳統意義上的公司治理理論已經無法囊括破產治理。

特別是治理理論的發展,更是加劇了破產治理獨立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2023年6月稿)匯集了國內破產法理論和實務研究的最新成果。草案的乙個最大的特色就是突出了將破產法的預防和再建功能,而不是簡單的破產清算,一破了之。特別是設定了重整和和解程式,適應了當前經濟的發展和世界破產立法的潮流。

破產法草案的弊端

破產法草案中對重整的規定仍然十分簡陋,並且沒有突破注重公司重整的債務清償模式,忽視公司重整中公司運營的功能。重整的性質可以說是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從世界各國立法的歷史來看針對公司重整更多的是從債務清償的角度來考慮,忽視了企業法的性質。

破產治理的研究就是服務於破產立法,完善重整和解制度,促進經濟的發展。

在研究數學過程中,研究者通常需要乙個特定的模型,也就是在乙個特定的、極端的情況下,來證明乙個公式、定理的可行性。在物理化學等理工類學科領域,也經常使用這樣的方式來進行科學證明。法學,特別是社會人文科學,很少適用此類方法,主要是由於它們都是受諸多因素的影響,特別是人的因素尤為強烈,其變化不如理工類那樣有規律。

雖然不能完全適用此類方法,但是我們還是能夠從中得到一種啟示,在研究乙個法學問題時,可以取其典型性狀況來**。典型性往往是乙個很複雜很具有代表性的狀況,通過對典型性狀況的充分研究,其他相對簡單型別的相關問題的結論就不難得出。同時我們所要研究的重點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

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程式只能適用於企業法人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而自然人不納入破產法的調整範圍。同時《破產法草案》也沒有將自然人納入破產法的調整範圍。法人企業相對於自然人來說,破產程式更為複雜,涉及的利益衝突更為多元化,制度設計更為體系化。

而在公司破產程式中公司重整,又是乙個非常複雜的程式。我們的研究就是以公司重整為典型模型。在公司重整中的參與主體通常有公司債權人、法院、公司股東、公司董事、公司監事、公司管理層、職工、重整人、監督人、關係人會議等,其主體眾多,利益動機複雜,權利義務交錯。

破產法草案在公司破產重整上做出了一些規定,相對於以往的破產法來說無疑是乙個很大的進步。然而這部草案還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在公司破產重整上的規定過於簡單、過於粗糙,不具有可適應性。

國外對公司重整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立法處理,甚至實際操作都非常成熟,有不少的做法是只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的。對此我國應該更多些「拿來主義」,借鑑公司治理理論的模式來構建公司破產治理,特別是公司重整治理的構建。同時我們必須從實際出發分析重整中的各個參與主體的回報、風險和利益衝突,釐清各個主體在重整中的利益和地位,根據此利益和地位來分配參與主體在重整程式中的權責利,從而建立一種和諧、穩定、制衡的重整制度,以期使得公司盡快的擺脫困境。

破產重組 是什麼啊,破產跟破產重組是什麼意義

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蔘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 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

破產和清算的區別和聯絡有哪些,破產與清算有什麼區別?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清算。二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其聯絡表現在 1 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 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 在...

誰能簡單的說下破產的概念,誰能通俗的解釋一下破產的含義啊

企業發生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時,債務人和債權人可 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根據規定受理破產申請後,如果符合條件會對企業進行宣告破產,企業法人資格消滅。在破產清算程式下,企業的資產將用於按一定順序清償企業的債務,通常此時普通債權只能獲得一定比例清償。就是倒閉了,無法經營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