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近8000萬遺產無人領,律師找119名遠親分,律師能否佔為己有?

2025-04-20 04:16:00 字數 2940 閱讀 4527

1樓:一起聊生活

雖然老人有8000萬遺產沒有人認領,但是律師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道德層面都沒有權利佔為己有,其尋找119名遠親瓜分財產聽起來荒唐和麻煩,但是實際上是十分合理的。<>

從法律角度來講,過世者的遺產一般都必須由自己的親屬分攤,當然如果有其生前所立的遺囑另當別論,很明顯在此次事件中,老人並沒有遺囑規定遺產由誰來繼承,再加上其直系親屬在死後也沒有音訊,所以處理該類事件情況下應該尋找其他有著血緣關係的親人認領,律師雖然**該案件幫助分割財產,但是在法律角度上二者並沒有衝或血緣關係,不具備分割財產的資格,只能在案件結束之後收取一定的勞務費用。<>

從道德層面上來講,律師雖然花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幫助該老人處理其離世之後所擁有的財產,但是歸根到底這是一種付費的勞動行為,在案件完全處理結束之後,有關方面自然會支付起勞務穗棗費用,因此算得上一種報酬性的勞務活動,並不是出於自願的公益性活動,那麼就更加沒有資格去分攤老人的遺產,作為當事人的**律師,他更加應該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先,儘可能合法合理公平的將遺產分攤給其119名遠房猜判拆親戚。<>

關於遺產繼承在我國法律上有很多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因此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遺產的劃分是必須走相關的合法程式,究竟誰能夠有資格獲得遺產,每個人又能夠分攤到多少遺產,這些都必須按照條文裡規定的來執行,不僅可以很好地分攤遺產不至於引發親屬矛盾,還可以在法律層面幫助公平地區分不同親屬所盡的孝道程度,是乙個非常有效且合情合理的方式。

2樓:次元小拾

嚴格來說,律晌巖衡師並不能佔為己有,畢竟在老宴做人沒有相關遺囑的情況下,律師並不符合繼承遺產的棗頌條件,這也意味著若是律師強行佔有老人的遺產,那隻會是一種犯罪行為。

3樓:可樂

當然是不可乎拿以佔為己有的,因為這個老人可能會有孩子,而稿吵且可能會有自己的家屬,所以不可能將這些財產去歲敬搭分給其他的人。

4樓:踏敵

這樣的行為屬於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而且是一種對他人經濟破壞的行為,所以千萬不能佔有己有。

老人近8000萬遺產無人領 律師找119名遠親「瓜分」

5樓:老胡普法

2016年聖誕節前,居住在芝加哥郊區的87歲老人約瑟夫·斯坦卡克自然死亡,留下了1100萬美元的鉅額遺產。

斯坦卡克是波蘭移民的兒核飢子,1929年出生於芝加哥。老人未婚無孩,也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他有六個均已去世的兄弟姐妹,其中只有兩人結婚了,但也都沒有孩子。

因此,他的11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7893萬元)鉅額遺產無人繼承,打破了美國歷史上無人認領遺產的最高金額記錄。

直到2019年共同**的投資收益開始支付時,律師加大了對遺產繼承人的搜尋力度。斯坦卡克的遺產律師得知此情況後表示,他們需要尋找斯坦卡克的堂兄妹和遠親。皮爾西的公司製作了乙份15英呎長的卷軸檔案,詳細列出了他的當事人的完整家譜,以便弄清楚誰可以參與繼承遺產。

皮爾西花了四年時間搜尋斯坦卡克的繼承人,最終在美國和歐洲各地發現了他的119名親屬,分佈在波蘭、斯洛伐克、捷克、德國、英國、加拿大和美國。在美國,除了芝加哥有7名親屬外,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紐澤西州和紐約州也有繼承人。

皮爾西指出,就繼承遺產一事聯絡到的這119名親屬中告氏襲,沒有襪兄乙個人以前認識或聽說過斯坦卡克。據報道,平均每位繼承人將獲得稅後約6萬美元(約合人民幣43萬元)的遺產。

伊利諾州**說,關於斯坦卡克的細節很少,沒有人知道他以什麼為生,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積累這麼多財富。斯坦卡克生前住在芝加哥郊區一棟售價32萬美元(約合人民幣234萬元)的普通住宅裡,這是一棟擁有5間臥室、兩間浴室的獨棟別墅。他的鄰居告訴**,這位老人安靜而節儉,經常看到他自己做房屋修理工作。

老人在世的時候沒有訂立遺囑,現在一家人為了遺產大打出手,求專業律師給予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親情,打架糊塗,沒有老人的遺產,就不生活了。

冷靜一下,維持現狀,起訴到法院處理。

讓人家笑話啊,誰家的子女為爭遺產,打架、打官司。如果別人家這樣,你們怎麼看。

繼承法有規定的。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劉朋

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應該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分配。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具體說一下情況麼 包括你家裡的情況 或者私聊我也可以。

關於贍養以及老人遺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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