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用q戶名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籤的都不是勞動合同,而是**人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範疇州謹。一般的保險公司都會收取押金,但是押金條是白紙一張就有問題了。
保險公司收取押金,當地的保險協會對其進行監管。其實收押金也情有可原,畢竟保險**人直接和客戶接觸,有的甚至是代收客戶的保費,對雙方都是乙個約束。
各個保險公司的**人在入司的時候都要帆跡讓繳納押金,這態局個押金在入司的時候繳納,離司的時候退還。
1、正常離司或者因為達不到業績要求被離司押金退回。
2、如果違法**人規定不退回,比如:誤導銷售被投訴除名,虛假小侯套取佣金被除名。
3、如果是自己不去參加早會,離開當時沒有辦理,過一段時間又去保險公司要押金,也沒有辦法拿回押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春灶拍收取押金是非常正常的,辯鄭只要接觸過保險的人和做過保險的人走知道。然而你扒羨說的「押金條」並不是白條,正規公司是有相應的收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保險公司收取500元不能叫押金,而是風險保證金,在個人**人取得**資格證後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證金,可能每家保險公司收取金額不一樣,但是應該有正式的保證金收款收據,如果說是一張白紙,那就證明該公司沒有把此筆款項入帳,因為保證金會在個人**人離開公司時退回給個人的,所以說白條收了錢,以後**人離司能不能退就說不清楚了,因為現在保險公司比較多,掘燃還攜散纖是應該選擇比較辯仿正規的大的保險公司做業務或投保,希望對你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不跟員工籤合正搜同,那就是違反了《勞動法》,**人協議不是正式合同,所以保險公司那麼做舉祥歷是違反《勞動法》的,但是現在這個行業國家宴灶壓根就不管,因為這個行業已經像蘋果一樣,已經爛了,等哪一天該收拾的時候,國家肯定會快刀斬亂麻的。新華就是最好的例子,目前由**匯金控股,目前正在就分股問題和太平洋,平安等公司接洽,估計是強制分股了。早就該這樣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的觀點:**人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保護的範疇。也就是說新華保險公司轉了法律的的空子。
**人,用得著那麼多**人嗎?人拉人 金字塔式的結構,和傳銷結構沒什麼兩樣。據我瞭解很多人進入保險行業都是通過自己的交際圈悄糰子來發展業務的。
朋友拉朋友,親戚拉親戚,人拉人,人再拉人……著麼多人的權益誰來為他們做主塵運冊? 再況且保險公司所謂的"押金"也沒派巨集有乙個明確標準,他們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有500的 800的 1000的 2000的等等太肆意了,太無理了吧!難道國家監管部門就這樣睜乙隻眼閉乙隻眼?
全國廣大保險從業者的權益就應該遭到保險公司的盤剝嗎?保險從業者的權益誰來維護?這難道不值得我們去深思嗎?
太平洋保險公司需要新入職的員工繳納500元的保證金,這個有法律依據嗎?如果不繼續做的話,會退還的嗎?
6樓:啥玩意兒
沒有,公司收取保證金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如果不繼續做的會退還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額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五)項和《合同法》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從一開始時起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不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產生法律效力。
不過,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上述規定調整範圍。
7樓:匿名使用者
縣市級的公司都會要求有押金的。
據我所知,太平洋財險是當月中旬左右發當月的工資。還有保險從業有一定的道德風險,押金可能是可能是因為這兩個原因。
只要你正常離職時押金條有在,退還是沒問題的。
我有朋友在那工作了5年,辭職後押金還是有退的。
僅限財險公司,壽險公司不一定適用。
8樓:龍威卡卡
如果是保險**人的話,需要交納500元保證金,自己不做的時候會退回。這些多事各個公司自己的決定,不會有什麼法律根據的,只是如果不交你自己就不能做業務的,這應該是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叫上就是了。
9樓:小街小巷
關於保證金的問題,它不屬於國家的規定,而是每家公司對**人簽約的**合同中的一項要求,每家的保證金額度有所不同。在您離開公司時(不論離開的原因是什麼),保證金是無息退還的。
10樓:阡陌太平
這種情況你要注意下,正常入職不會繳納任何費用,除非辦餐卡等,保證金的情況沒聽說過,自己注意招聘入職是否正規,謹防上當受騙。
11樓:網友
我以離職500元為什麼不退?
中國人壽入職要收500塊押金?這是合法嗎?不是勞動法規定不允許收押金的嗎?
12樓:律家保
不合法,您可以向人社局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3樓:山人老施
這肯定不合法,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人壽離職了不給退500塊錢的押金,去問理由,說是有補釦款沒有交,補釦款是指,你拉了保險進來做了單子,然後第二年你沒有錢了等等原因這份保單沒有繼續交,他就要扣你以前剛剛買好得到的佣金,保費他收取了,佣金扣走了,他是要空手套白狼啊,還要你交罰款,還不退押金,投訴吧,銀保監會的**永遠是打不通。
15樓:周雨薇
太平也收過,200,說是押金,過後還退的。太平洋是培訓費,過後不退的。
每個月壓每個員工500元的工資,這樣違法嗎?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
16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員工是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的,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延期發放的,時間不得超過乙個月。你單位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該條款的規定,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回單位扣押你的工資。
17樓:王元頁
押工資的行為違法,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沒有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同時要求單位支付自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賠償。
18樓:張珂
分兩種情況:如果單位壓你的工資是為了限制離去(轉投其他公司)或作為押金就是不合法的,就有理由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本解決這件事情。如果公司有這項規定,而且還不是為了限制、扣押金,那法律就沒有那麼多的規定了,公司就可以這樣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法律分析
沒有勞動合同工想辭職可以隨時走人。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所以還是趕快給員工籤勞動合同吧。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9樓:西政自由鳥
1、單位不得扣押員工工資,屬於違法2、單位必須籤合同,不然可以隨時離職3、單位應補償你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補交保險、支付拖欠的工資4、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不收費的5、建議多去勞動局跑幾次。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曾金峰律師。
21樓:北大荒的豬
肯定是違法的。建議找當地勞動局投訴。
保監會有規定從事保險行業的人要交500元的保證金嗎?
22樓:寧靜致遠思如水
沒有。不需要保證金。
1、保監會從來沒有交保證金一說。
以往保監會要求過從業資格考試。所以有的保險公司收考試費。現在這一項也取消了。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範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2、從業交保證金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從沒規定過入職要先給單位交保證金。
有些用人單位收這個錢沒有法律依據。甚至還有**冒充公司人員收取保證金斂財。
附錄:《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資訊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範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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