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電子資料存證平臺靠譜嗎?

2025-03-07 01:50:20 字數 5909 閱讀 3878

1樓:戎韶

樓上那個人說了很多都是說真實性有限的,但他有一些沒跡侍並有說,那就是第三方存證平臺出示證據比你本人有說服力的多,他提到的很多缺點實際上不是針對第三方存證的,而是直接針對電子資料證據的。換句話說,只要你搞的是電子資料類證據,那麼他所提到問題的都有。然而你只要找到靠譜的第三方存證平臺,那麼有效性比你本姿跡人出示的要更有效力。

當然**也比較貴,因此這個大多用於商業用談拍途做保障的,你自己考量吧。

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如何提公升電子資料存證的法律公信力?

2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電子資料存證是指:採取從使用者身份驗證到資料建立、儲存和傳輸的全過程記錄的方式,應用一系列安全技術保證電子資料的私密安全和不被篡改,全方位確保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並能申請公證機構公證,使其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

發生糾紛時,電子資料存證可以及時地為當事人提供電子資料證據,保障雙方合法利益。

為了提公升電子簽章法律有效性,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將電子資料存證報告接入人民法院司法鏈,實現永久存證。所有在平臺發起簽署的檔案,可以直接在「人民法院司法鏈官網」上進行證據核驗,全面提公升電子資料存證的法律公信力。

人民法院司法鏈,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基於全球領先的區塊鏈技術構建內外網一體的開放式司法鏈平臺,實現司法活動中的電子資料可核驗、可追溯,助力司法改革,提公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

區塊鏈技術具備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徵,這與資料存證需求天然統一。與區塊鏈技術的連線將徹底改變電子資料存證服務效率。

所有在契約鎖平臺簽署的檔案,只需藉助「證書數字指紋」或者「上傳電子簽約原檔案」,短短幾秒鐘就能輕鬆獲取證據查驗報告。

**人民法院司法鏈證據核驗結果測試。

關於電子資料存證的有效性法律有明確規定嗎?

3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對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予以認定,從「如何判斷真實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完善了電子資料證據規則體系。

2、特別對於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和儲存的電子資料,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電子資料真實性予以推定確認:如果沒有相反證據,可直接認定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

可見,一旦產生糾紛,更好的方式是第三方平臺與公證處聯合出證。由第三方存證平臺提供技術支援,一方面,電子資料的生成、傳輸、提取、固化過程,全部由公證處見證保全,保障了取證、固證環境的清潔;另一方面,出證主體為依法設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功能的公證機構蓋章,出具的文書即為公證文書,根據《修改決定》第九十四條,除有相反證據外,應當認定為有效。

以我們實槌可信電子證據平臺為例,它屬於中立第三方存證平臺,且擁有獨家專利技術,採用公證處清潔伺服器即時見證業務發生完整過程,前置獲取電子資料並固化,在確保電子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在法律規定的要求下,同步校驗簽約雙方的簽約主體、意願及流程,並形成公證處蓋章的證據保全報告,全程僅需5分鐘。

使用電子合同簽約,產生糾紛了怎麼辦?

4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當簽署雙方就電子合同內容產生糾紛後,已簽署的合同內容作為唯一性的證據是司法機構裁處判決的重要依據。因此當事人可通過提交電子合同的相關司法鑑定報告證明其內容真實性,即證明其內容未經篡改、簽署身份證真實性。

事實上,市面上已經有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為使用者通過資料保全以及出證等相關服務(這也是使用者選擇靠譜的第三方平臺的重要原因之一)。

資料存證: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資料存證服務,平臺會同上海東方公證處提供電子資料存證,可對電子合同資料進行摘要,同時在平臺雲伺服器和公證處本地伺服器進行資料存證。

通過增加時間戳和可信數字簽名,確保檔案一旦篡改即可被發現和真實記錄。經可信第三方平臺與存證的所有資料永久儲存,可在未來任何時間為簽署當事人開具可信的公證書。

最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將電子資料列為證據的一種。電子資料存證中心提供的存證證書,可作為司法人員和律師分析、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

資料存證實現電子合同證據鏈閉環:

1、存證服務:即時儲存多樣化電子資料安全、高效、防篡改;

2、出證服務:對接權威公證處一鍵出證;

3、鑑定服務:配合國家司法鑑定機構對簽署過程和簽署行為進行專業鑑定;

5樓:來自白水洞顧盼生輝的餘雀花

電子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電子資料存證具有法律效應嗎?求推薦資料存證平臺

6樓:網友

推薦一家一站叢和式的區塊鏈資料保全平臺——保全網。

利用區塊鏈底層架構在私隱保護、防篡改、抗攻擊方面的特點,在技術上實現了對電子資料真實性、唯一性與完整性的還原。對接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滲州盯與網際網絡法院等,形成了乙個「區塊鏈+司法鑑定+公證+仲裁」的完整閉環。

分分鐘使得你的跡棚電子合同,電子資料等具有法律效應。

7樓:法據鏈

電子資料存證是具有法衡型敬律效應的,目前以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資料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而且國家也出具了相關的規定,依據區塊鏈技術村正的電子合同平臺租鎮有很多咐慎,例如 契約所、法據鏈等。

電子合同出現糾紛如何解決?

8樓:誠達籤

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交易主體之間以電子資料的形式達成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若簽約使用者各方產生無法協商解決的合同糾紛,可能需要進行合同的公證、訴訟。客戶可以通過平臺提起仲裁,平臺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存證平臺採用不同的技術對電子合同證據進行保全,以此滿足個人資訊保護和電子合同證據證明力的要求。第一,若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同意收集個人資訊,存證機構事先與電子合同當事人簽訂存證協議,明確電子合同證據保全的權利義務界限範圍。第二,若電子合同當事人不同意收集個人資訊,存證機構對電子合同進行脫敏處理,即對電子合同證據中的個人資訊進行加密處理。

存證平臺無法獲知當事人的個人資訊,但仍然可以客觀的保全乙份電子合同在網路環境中的產生過程,電子合同證據的證明力可以通過解密之後得到保障。

為什麼籤電子合同要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

9樓:網友

選擇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首要的因素就是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要判斷第三方電子合同系統提供的電子簽名是否是《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一般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判斷:

1、可靠的電子簽名屬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數字證書是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要運用可信時間戳等相關技術即時加固資料,確保電子資料無篡改。

我們的電子合同系統就做到了這三點:

ca機構頒發ca證書/公安部eid認證系統:採用國家機構認證技術,確保我平臺電子合同簽署主體真實身份;

防篡改技術:採用國際通用雜湊值技術固化原始電子檔案資料,輕鬆識別檔案是否被篡改;

第三方取時技術:精確記錄簽約時間。

此外,我們還需對第三方電子合同系統的產品及平臺的資訊保安進行考量。如電子合同系統的穩定性、資料的安全性等。這就涉及到第三方電子合同系統的資質問題,資質欠缺的第三方電子簽名平臺在保障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方面是有所不足的。

10樓:誠達籤

因為通過公安部備案的第三方平臺能夠保證電子合同法律上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表明我國法律認可合同的簽訂包括電子資料的形式,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當事人採用電子資料的形式訂立合同,不得僅僅以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通過資料電文實現為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電子合同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證明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11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籤電子合同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電子簽名要想擁有法律效力,與傳統簽字、蓋章、按手印等方法不同。

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按手印等方法自然是為了鎖定簽約人的身份,也就是要證明這個合同是你籤的。

但電子簽名不同,從視覺外觀不可能識別真偽,電子檔案複製之後在外觀上是完全一樣的,想對檔案的內容進行外觀上的修改也非常容易,這就需要其他技術手段來實現,核心是數字簽名技術,有興趣的可以深入瞭解一下其加密技術的原理,這裡就不深入了。

實際上,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都統一稱為電子簽名,因為視覺外觀不是決定法律效力的關鍵。

總之,對於電子合同,鎖定簽約人身份、防止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才能被認可,這些都需要技術手段,而個人和普通的企業是很難實現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也就應運而生。

2、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的服務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一般使用第三方平臺,只需要進行實名認證,平臺與權威的ca機構合作,為使用者提供ca證書,並接入公安部eid認證系統,確認使用者身份的真實性;而防篡改和時間戳技術均由第三方平臺提供,使用者只需要提供簡單的資料進行實名認證,就已經讓電子簽名實現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了。

另外,在合同管理以及法律服務方面也是很多第三方平臺無法取代的優勢。

12樓:放心籤電子合同

第三方平臺,應該是區別於訴訟當事人之外的,提供存證取證技術的平臺方,應包括**、社會相關組織的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很多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區塊鏈存證的案例,提供技術資料的都是社會經營主體。目前,網際網絡法院都已對接了提供簽署、取證、存證的第三方資料平臺,比如電子簽名平臺。

這些提供服務的經營主體,就是第三方平臺。

這些平臺的經營性質決定了平臺要面對整個市場需求,並以提供技術為核心,第三方平臺與使用者不具有特定的利益關係,所以具有相應的中立性。

第三方平臺電子證據為什麼會被司法採信?

電子存證是什麼?電子存證和電子公證的關係

13樓:契約互聯電子合同

電子資料存證是指:將電子資料證據資訊儲存在安全穩定的資料庫中,以便在需要予以呼叫,同時它還採用了特定的技術以便能將這種過程通過資料予以記錄,來證明特定時間的電子資料的狀態,也可來證明電子資料在儲存後並未被篡改。

它主要應用於智財權證明、電子票據、電子檔案證明等領域。

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絡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民事訴訟中使用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材料的範圍和認定是非常明確的。

其中明確建議「電子資料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和由記錄和儲存電子資料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或「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經過存證的電子資料可以證明未被篡改,保證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但是電子存證只能證明資料在儲存後的狀態,僅能證明靜態的結果,但無法證明結果產生前,動態的過程。

為了證明資料從產生起至儲存後的真實性,採用電子公證技術是最好的方法。

電子公證是保障電子環境下發生的法律行為真實性的,可靠證明技術,是資訊保安技術與公證法律服務進行深度融合。

它是基於可靠資訊和安全技術的綜合應用,以確認並保證特定電子資料從資料生成、資料傳輸、資料存取等各環節,全生命週期的真實、可靠且不可篡改的一種技術實現方法。

從法律角度論述,電子公證是利用可靠的資訊和安全技術方法,對發生在電子環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的判斷和確認,並讓公證法律服務機構(公證處)在必要時可就此真實性提供公證證明,將技術真實輸出為法律真實的一種公證法律服務方式。

藉由電子公證,方可實現各種電子環境的對特定法律行為「不可篡改、無法偽造」、「除了真實,無有其他」的法律效果,有效地解決了數字世界中數字行為真實性證明的難題,是公證法務服務與電子資訊科技的再一次創新結合。

電子存證僅能證明資料經過儲存後的真實性,而電子公證則能證明資料產生、傳輸、交換、存取過程中資料的可靠性。

故而,可以說:電子存證與電子公證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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