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六年算事實夫妻嗎?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嗎

2025-02-21 03:35:27 字數 3907 閱讀 5580

1樓:王氏堯帝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婚姻法》中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除了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外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算作合法夫妻的,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就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算。事實婚姻一般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結合。

有沒有是要分情況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在第一項中,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婚作同等處理,而第二項中則不承認其效力,只作非法同居處理。

在構成重婚的情況下,前婚必須是合法登記的,後婚則可以是登記了的,也可是僅構成事實婚姻。

3樓:網友

不算,因為只有拿到了結婚證,才能算夫妻,同居只是兩個人互相戀愛住在一起而已,不代表是夫妻,沒有結婚證也就意味著可以隨時分手,但有了結婚證就不一樣,有了結婚證不是說分手就分手的。

4樓:好麗友

事實婚姻並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事實婚姻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並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大眾也認可同居者是夫妻關係,只不過是缺乏合法結婚登記這一要件。

目前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嗎

5樓:李雪

法律分析:同居時間不是判定事實婚姻的因素,根據相關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關鍵點有三個:1、未辦理結婚登記;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符合結婚的法定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都符合上面三個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另外,如果男女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以後的,屬於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關於解除關係,如果要解除事實婚姻的,可以補辦結婚證再離婚,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對於同居關係,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經過法律程式的確認。

法院也不會受理這類請求解除事實婚姻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同居六年算夫妻關係嗎

6樓:陳友聯

和女友同居六年不會構成夫妻關係,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一、離婚後怎麼才能復婚。

離婚後雙方復婚的,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即可。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

二、結婚登記是必須要預約嗎。

結婚登記不需要預約。結婚登記帶著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直接到婚姻登記處就可以。登行卜記結婚必須在戶口嫌族所在地。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由本人親自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提交法律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與婚前財產。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會產生婚後財產,雙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同居關係,如果有共有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

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則沒有辦理結婚證,雙方也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他們之間會產生婚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芹帶弊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夫妻

7樓:範玲玲

法律分析: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煙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肢友耐一種婚姻行為。事實婚姻其實也歷春是婚姻關係存在的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告螞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夫妻

8樓:鄭萌

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煙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搭判系同居生活的一種婚姻行為。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一、離婚後未復婚但是生活在一起算是是婚姻嗎前兩年的事。

不屬於事實婚姻。我國法律不承認94年以後形成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合法的結知返改婚登記手續,就不屬於法律保護得婚姻關係。

如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就屬於復婚。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我國事實婚姻的效力。

事實婚姻和登記結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後婚姻有效。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該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在一起多久算事實婚姻?

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新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中華人民世指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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