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間到了領導一直不走,能夠直接下班嗎?

2025-02-10 23:15:15 字數 1196 閱讀 7616

1樓:星座達人小小強

肯定不能直接下班,如果直接下班的話就會得罪領導,就會被穿小鞋。

2樓:愛小樹苗

如果是我的話在我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我會直接走,因為已經到了下班的時間了,而且工作我都完成了,領導沒有理由不讓員工下班。

3樓:春季的風啊

我覺得是可以的,因為你手裡的活已經幹完,到下班點是可以走的,不要管領導,領導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做。

4樓:網友

我建議你還是等領導走了以後再下班,你又不急這一會,你要是在領導前邊走了,會給領導留下不好的印象的!

下班時間到了,可是還不讓下班怎麼辦

5樓:溫馨且甜美灬彩霞

您好,我是合作的律師,很高興為您進行諮詢服務。

違法,勞動者休息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樓:匿名使用者

忍著,除非你明天要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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