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這婚真是結錯了!婚後的財產問題引起的糾紛真是麻煩,你怎麼看?

2025-02-10 21:40:14 字數 1588 閱讀 4403

1樓:小自信

現在的社會就是這樣,沒有錢什麼都做不成,有錢才是王道,才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不會被人低看和小看。

2樓:雪雨霏霏呀

我認為想要避免婚後的財產問題引起糾紛,有必要在婚前擬定協議。對於財產的問題攤開了來說,雙方都沒有意見了再結婚,才不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3樓:帳號已登出

我覺得也是這樣子的,因為婚後的財產分配也是乙個很嚴重的問題,雙方會因此而撕破臉皮。

4樓:教育知識之家

首先在結婚的時候就應該做好婚前財產的公證,如果結婚之後兩個人感情不好,可以很好的分配財產,也不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5樓:風風學姐聊生活

確實,婚後的財產問題引起的糾紛真的是非常的麻煩,所以在婚前一定要把財產問題給說清楚,避免發生類似的情況。

結婚財產問題

6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1全部您看 如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樓:網友

這個房子跟媽媽的男友是沒關係的,放心吧。這在法律意義上,是屬於婚前財產。

8樓:南建華

您是婚前還是婚後啊?

婚前的話,現在都屬於個人財產,您如果不想與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混淆的話,可以去公證。

婚後的話就比較複雜點,比如啊工資獎金什麼的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有些指定贈與你個人的又不算。一般來說糾紛都發生在房子和票子上,說白點保證房上有你的名,掌財政大權一般來說也不要很憂愁。建議您去看《婚姻法》及三個司法解釋,規定得比較細。

幫忙,糾結的婚後財產糾紛

9樓:網友

婚前財產給她了,那個祖屋她應該簽字給你的,離婚了還想再要祖屋啊。半夜去搞你家。籤不簽字要看她的人品了。法律上沒有束縛力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由他簽字的,這與生活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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