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開2星期病假有效合法嗎

2025-02-05 07:15:25 字數 2573 閱讀 3758

1樓:網友

如果病情需要,出具診斷證明書的執業醫師有權,不違反當地衛生計生委和醫院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天津市衛生局。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津衛醫387號。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 假 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原則上,急診開具病 休 假 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 休 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 假 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急診可以開病假單嗎

2樓:張國輝

法律分析:急診可以開病假單,就診的醫生或者醫院的管理辦公室都可以開。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急診假條能開幾天

3樓:律臨張神兵

法律分析:開假條的時候,醫生會結合患者自身的情況來決定休息天數。

國家醫**規,醫院只有權為公民出示最多不超過15天的病假證明。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急診最多開幾天病假

4樓:潘普法課堂

開假條的時候,醫生會結合患者自身的情況來決定休息天數。按銷脊照醫院規定,每次給患者開假條,一般的大夫只給你開乙個星期,最多的也只能開乙個月。病房的患者都經過一段時間住院,出院時會有乙個「診斷證明書」,如果需要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在處理這一欄中可以要求醫生寫明休息多長時間,辦理好費用後統一在出入院處蓋醫院的醫療專用章。

門急診是比較常見的,患者因病被送入急診或門診**,醫生巧碧根據病情需要,填寫一張「診斷證明書」,寫好基本資訊和診斷後,會給出**方案,其中會寫明全休或者半休幾天。填好文書後到門診專用視窗出示當日看病的病歷後,工作人員在診斷證明書上加蓋醫療專用章,方為合格有效。關於員工休病假勞動部有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的時限。

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孝鬥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急診病假開出5天正常嗎?

5樓:孫麗巧

法律分析:因病需要請假**的,不受時間限制。只要符合病假條件,勞動者均可以申請休假。

病假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時間是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么病能夠開病假,什麼病能夠開病假

沒有規定什麼病,這個是根據工作年限決定的。根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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