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帝與你同在哦
人之初,性本善。助人為樂當然是個人的權利,不是必要行為。如果說是人的義務,那就是相當於要求所有人都要做雷鋒。
比如:一位老太太在路上摔倒了,大多數人都會去幫扶,但是就怕遇到一些訛錢的人,很多人就會選擇不幫扶。這就是助人為樂屬於個人的權利。
當然,依然希望世間所有都是美好的,依然要相信好人多,該助人為樂的時候,就要勇敢的助人為樂。雷鋒精神依然是值得大家去學習的,值得保留的。
2樓:品法留白
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乙個人去幫助另乙個人,完全是出於愛心,幫你是情分,不幫是本分。
3樓:德智教育謝老師
您好,個人覺得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的,因為助人行為並不是義務,這是每個人的自由的,都有選擇的權利的,並不是每個人都必須助人為樂的,這是屬於人的權利的,而不是義務!
所以助人行為到底是人的權利!希望能幫到您,望,謝謝!
4樓:網友
助人的行為只應該是人的權利,而不應該是義務,即使是義務,也只能是道德義務,而不能成為法律義務。一旦成為了法律義務,它就具有了強制性,那麼往往在遇到一些危險的時候,沒有能力的人也必須去救,結果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這就相當於強迫讓乙個不會游泳的人去救落水者一樣。
5樓:來自恭王府有野心的華
助人行為既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而是法律之外的道德。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範疇內具有一致性的某種關係,是以法律規定作為前提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規定的是人們應該誠實守信履行合同、禁止殺傷他人等人們普遍無法接受的最基本的道德條約,而助人行為已然是高層次的道德要求。
6樓:匿名使用者
助人的行為肯定是權利不是義務,因為權利是你可以做,可以不做義務變成你一定要做強制性的了,但幫助別人並不是強制的,所以說只是你選擇性的所以是權利不是義務。
7樓:網友
我認為是義務。曲住人。每個人都應該有這種思想。
因為人人都有可能遇到困難。遇到難事,作為人。就應該有義務去幫助別人。
認為自己去幫助別人。是權利。義務。
代表著是願意自己的自願。所以應該是有義務去幫助別人。
8樓:坐看潮起花落去
幫助別人是人的權利。乙個人有選擇幫助別人和不幫助別人兩種選擇權利,但是幫助別人是道德層面的,他不能有法律強制的。我們鼓勵所有人行使幫助別人的權利。
9樓:金豬力
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助人不存在義務,可以助也可以不助,沒有人追究責任,助人是自己的權利。
10樓:網友
助人為樂是每個人的權利。但不是義務。我想幫助就幫助,不想幫助就不讓幫助。
11樓:生活小助手大白
助人為樂是一種美德。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義務,需要我們去完成。是人的權利,發自內心的去幫助別人。
12樓:打破油瓶就不扶
助人行為應該是人的權利,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而且不能通過道德綁架來制約他人,所以說助人為樂是每個人的權利,
13樓:永久好
助人行為應該屬於人的權利的範疇,而不是必須的義務。助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權利有能力去幫助,同樣也可以選擇不去幫助,無可厚非,沒有責任約束。義務是必須的,是無條件無從選擇的,是和責任相聯絡的。
14樓:可愛的井陘
助人行為,權利和義務二選一,那就是權利,他可以選擇幫助他人,也可以不幫助,算是權利,而不是應盡義務。
15樓:不想想太多
是權利,不是義務,助人為樂應該是一種自願的行為,只有自己願意或者樂意去幫助別人,才能談得上助人為樂。
16樓:秋刀魚嘚味道
當然是權利了,助人沒有義務的,所以這裡就會有善惡存在這個世界上。
17樓:aa我愛我家
幫助大人的行為到底是人的權利還是一種義務,可以說這就是一種權利,因為沒有任何的義務可言,所以說幫助他人可以說是每乙個人的美德,所以說這是我們的傳統,所以說幫助他的同時自己的精神上也會得到一定的提高,素質也會得到提高,所以說和義務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因為幫助他們的時候你也可以不去,所以說這就不是一種義務,而是一種權利。
18樓:區元楓
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助人為樂是根據自己的意願。想幫助的時候就可以幫助,不想幫助也可以,不幫助。
19樓:網友
助人行為。是一種。人的權利。
對於高尚的人來說,對於一些樂於助人的來說。助人為樂的行為。是他的一種權利,因為她認為她自己能夠幫助別人,他去幫助了。
這也就是說他做了他自己想做的事情。他並且也有了,有這個權利。
20樓:琴晨曦
我認為助人為樂。我助人的行為。即使。
人的權利也是人的義務。權利是法律賦予的。義務這塊我認為。
任何乙個人,如果見到跌倒的老人都會扶一。扶起來。這就是年輕人或者身體健康的人,對。
一些人的。引進的義務。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社會的功德就沒有了。
21樓:網友
助人為樂的行為,我覺得是人的權利。而不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應盡的義務。畢竟這位這只是一件做好事。要我們的時候我們可以看看去幫助他人。但並不是義務。
22樓:春暖花開卡達
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不是義務,想幫助別人就幫助別人,不想幫就不想幫。
23樓:應思真
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我們可以行使權力,助人是不圖回報的,也是是一種美德。
24樓:餘閔雨
助人行為應該是義務,並不是權利,因為權利是法定的,而義務是自覺自願的,從道義和行動去幫助那些有困難的群體我個人。
25樓:可愛的小黑楊嘿嘿
助人為樂,肯定是權力,並不是義務,我想幫助你,那我就可以使用我的權利,我的最大能力去幫,這就是權利。
26樓:網友
助人行為當然是人的權利,因為人沒有義務去幫助其他人,幫助其他人,這種行為完全是靠個人的。全力去執行的和個人的意願,所以助人的行為是人的權利,綜上所述,望。
27樓:網友
助人行為是人的權利。權利顧名思義對自然人來說,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不行使權利。屬於非必要,非必需。
而義務是指道義上必須去做的,屬於強制要求。助人行為屬於自願行為,所以應該為人的權利而非義務。
28樓:文字改變生活態度
助人的行為是權利了 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步行使。義務是必須做的,必須行使。主人沒有必須做,所以助人的行為是權利了。
29樓:邙嶺以南
助人為樂,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從本質上講,助人行為應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對於公民來講,責任,權利,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
如公務員,在行使權利,責任時,也在盡義務。行使權利,責任,要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要接受人民監督,否則會受到制裁。同時,行使權利,責任,也是在為人民服務。
助人不是法定義務怎麼辨析
30樓:傳煦翔倫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既涉及到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涉及到債權人與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夫妻共同債務有時較難認定,主要表現在: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難以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難以區分。
要明確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首先鬧爛要正確理解《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第41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這就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這說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解除後,因雙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未成年子女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時,雙方婚姻關係雖然解除了,但該債務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夫妻共同債務不侷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還應包括因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筆者認為,一要認識到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主體具有多樣性。《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運彎銀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利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原夫妻雙方仍旁宴為義務人。另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繼承法》第33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夫妻一方或雙方亡的,繼承人在接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繼承人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人。
二要區分家庭共同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的義務主體是全體家庭成員,除身份關係外,更注重家庭成員的共同投資、經營、勞動。而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配偶關係而產生,弱化了共同投資、經營、勞動。
三要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考量兩點:
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有無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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