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事實婚姻是經過證明的,他再結婚就屬於重婚罪。
以後您如果再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去解決:
1、發現問題:往往生活在世界中,時時刻刻都處在這各種各樣的矛盾中,當某些矛盾放映到意識中時,個體才發現他是個問題,並要求設法去解決它。這就是發現問題的階段。
從問題的解決的階段性看,這是第一階段,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2、分析問題:要解決所發現的問題,必須明確問題的性質,也就是弄清楚有哪些矛盾、哪些矛盾方面,他們之間有什麼關係,以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什麼結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其間的關係和已具有哪些條件,從而找出重要的矛盾、關鍵矛盾之所在。
3、提出假設: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假設,即可採用的解決方案,其中包括採取什麼原則和具體的途徑和方法,但所有這些往往不是簡單現成的,而且有多種多樣的可能。但提出假設是問題解決的關鍵階段,正確的假設引導問題順利得到解決,不正確不恰當的假設則使問題的解決走彎路或導向歧途。
4、校驗假設:假設只是提出n種可能解決方案,還不能保證問題必定能獲得解決,所以問題解決的最後一步是對假設進行檢驗。不論哪種檢驗如果未能獲得預期結果,必須重新另提出假設再進行檢驗,直至獲得正確結果,問題才算解決。
2樓:柯如南
重婚是指同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兩個法律認定結婚證算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非法同居,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無效婚姻不構成重婚,重婚罪的定義是兩個有效婚姻登記處都是合法的,重婚行為結束五年後將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你說的這種情況下年時間比較久遠,雖然在九四年之前,屬於20多年前的事情了,可能那個時候的婚姻法跟現在還有一定的。
區別,因為現在的婚姻法應該說比較更人性化比較。合理的。所以如果現在發現了,那麼屬於是重婚罪,但是在當時的條件下,這個雖然也屬於重婚,但是已經成為事實的合法婚姻了。
3樓:好運來到
那麼,根據我們現有的乙個法律的乙個規定,確實你在事實,婚姻的存續期間,如果在這樣的乙個情況下,的確是飯友了,重婚罪嗯,是要受到制裁的。
什麼樣的證據算重婚罪
4樓:戴傑
法律分析:1、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係的手機簡訊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2、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3、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影等。4、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事實婚姻算重婚罪嗎
5樓:史維眾
法律分析:如果男女有一方已經結婚,又在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不是事實婚姻,但可以認定為事實重婚。重婚包括兩種:
一是又領了結婚證,二是雖然沒再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在合法婚姻之外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婚姻算重婚罪嗎
6樓:彭宗輝
事實重婚,也可以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已經有了法定配偶的人,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重婚罪還包括了本人雖然尚未結婚,但是明知他人已經有了法定配偶,仍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形。
重婚罪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重婚罪的訴訟時效是五年。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事實婚姻再婚算犯罪嗎
7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事實婚姻再婚算犯罪,會構成重婚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該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事實婚姻再婚算犯罪嗎
8樓:錢元春
法律分析: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如今被稱之為同居關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與他人結婚的行為,而現在是沒有事實婚姻的,所以事實婚姻再婚不算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9樓:雜花香小小文章
您好,我是諮詢的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
提問。請問事實婚姻有小孩,而女方有沒有義務撫養小孩,如果女方不養小孩,會不會受法律的制裁。
您好,您如果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則犯重婚罪。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
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
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請問您是否解除了婚姻關係呢。
提問。沒有解除,而女方私自zi結婚,而生有兩子,女方也不撫養,按您所說的情況,女方則犯重婚罪,且不履行對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男方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事實婚姻再結婚算重婚嗎
10樓:郭春明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要想構成重婚罪,前婚就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或者法律婚,否則不構成重婚罪。如果前婚的事實婚姻沒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其本身都是非法的,當事人都沒有獲得配偶的身份,那麼後婚無論如何都沒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並不能構成重婚罪。
因此,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關鍵在於前婚為合法有效,後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實婚姻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對於前婚,必須按照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事實婚姻的不同階段的規定予以認定肆襲,在其獲得當時段雹敬法律承認的情況下方可再予以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握慎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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