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民法中的無表意能力一般出現在《婚姻法》中,行為人無表意能力即作出結婚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無理解力或者無意識力,不知道自身行為的法律意義,意識不到結婚"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
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208條甲款列舉的"在舉行結婚儀式時,一方由於無智力能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於酒精、毒品或其他能致人麻醉的物質的作用而沒有能力表示同意為能力的人作出的結婚意思表示"即屬於這種情況。因此,如果行為人因為精神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麻醉時所作出的結婚意思表示,不是真實有效的,不符合"必須完全自願"的結婚條件。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但是很顯然當行為人一方或者雙方無表意能力時,無法形成結婚的真實合意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
2樓:great搬磚的手
無表意能力就是指沒有表達自己意思(進行民事行為的想法)的能力。民法是權利法,以平等,誠信,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如果沒有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就沒法參與民事活動。
所以,民法上規定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無法獨立進行民事行為,只能由其法定**人進行。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自己認識能力相符的民事行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要有完整的認知能力又要有完整的表意能力,無表意能力的話只能由其法定**人進行。
沒有任何能力什麼意思
3樓:狼少左二爺
這包括其知識、
技能及行為不能夠配合其工作。
簡單來說,工作能力就是乙個人是否有適合的能力擔任乙個職位。
4樓:情感大師填一門
如果這一句話都不懂,只能說你是懂裝不懂。
民法中公平的正確意義是什麼意思
5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機會平等;2、當事人的關係上利益應均衡,合理分配義務。3、當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各位老師:你們好,請問<<民法通則>>欺詐要件中表意人是什麼意思?感激涕零:)
6樓:day嘎嘣脆丶
《民法通則》欺詐要件中表意人是被欺詐人的意思?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合同法》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而在《民法通則》中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被欺詐人。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
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致。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
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卷第376頁)。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是表意人將心理狀態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
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為人內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為;通過表示行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民法通則》中,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中的中年人是什麼行為能力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中的中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 1、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民事是什麼意思
8樓:網友
民事,有關民法之事或者農事、民間的事情。
9樓:網友
【釋義】
基本解釋】1. [civil;be related to civil law]∶有關民法之事。
民事權利。2. 參看「民法」
3. [farm work;civil]∶農事;民間的事情民事不可緩也。
民法上的事實行為具體有哪些?
10樓:網友
事實行為,bai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du變更或消滅民事法。
zhi律關係的dao意圖,但依照回。
法律的規定能答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如:先佔、加工、無因管理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以及債權標的物的給付行為等均屬於事實行為。
11樓:手機使用者
違約行為、不當得利行為 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
12樓:網友
我現在 剛好聽到這裡。。 還乙個是添附。
關於民法中傳達人的誤傳
13樓:網友
傳達錯誤。此問題看傳達人之誤傳系傳達人之故意抑或過失。若為傳達人之過失,因傳達人並無做出意思表示之許可權,其實質無異於表意人本人陷入錯誤,應適用重大誤解制度,表意人得請求撤銷之。
反之,若為傳達人之故意導致表意人陷入錯誤,其實質為不可歸責於表意人的原因,其情形與無權**類似,應類推無權**的歸責,由傳達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另外,就傳達錯誤而言,我國大陸民法尚未有較為詳細之規定,可參考臺灣民法典。
臺灣《民法典》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實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時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臺灣《民法典》第89條之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臺灣《民法典》第170條之規定:「無權**人以**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發生效力。」
沒有傳達。此問題繫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達到。在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時,若為非對話方式,則要求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到達意思為抵達相對人可控制之範圍內,至於相對人是否知悉在所不問。
若為對話方式,則需相對人瞭解。不論哪種,意思表示均需經過做成、發出、達到(或瞭解)之過程。此問題可參考我國大陸《合同法》中關於邀約、承諾部分的條文。
因我國尚出臺民法典,合同法中總則部分暫代替民法總則適用。另外,可參考臺灣《民法典》第94條、95條之規定。
臺灣《民法典》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因此,若為傳達人僅有傳達之許可權,若傳達遲延,則應由表意人承擔其未適時傳達的危險。若傳達人具有受領意思表示之許可權,則傳達遲延、誤傳或根本不傳達於相對人的危險,應由相對人承擔之。
14樓:網友
1、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傳達,而第三人由於過失傳達錯誤或許沒有傳達,使別人形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則或雙方另有佔定的除外。
2、在區別**和傳達問題上,要注意:傳達人僅是向第三人轉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傳達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傳達錯誤由傳達人負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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