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怎麼規定
1樓:錢元春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宴輪有子女的父或晌簡信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
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咐橘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2樓:華律網
法官一般會判決乙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乙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3樓:網友
子女的探視權,建議雙方協商達成,有利於子女成長為宜!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是怎麼規定的
4樓:網友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高分求離婚孩子探視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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