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款支付一半的情況下再賣屬於什麼法律行為?

2024-12-25 19:05:12 字數 5165 閱讀 3107

1樓:網友

二手房過戶流程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買賣雙方無貸款: 買賣雙方約定乙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房將首付款支付給賣方;並約定乙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

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下家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二、賣方有貸款未還清:

買賣雙方約定乙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房將首付款支付給中介公司進行監管;賣方、買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見證還清房東未付清的銀行貸款。7個工作日後,銀行貸款審結結束,雙方約定乙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 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買房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三、買方貸款購房: 首先對買方的貸款額度、資信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雙方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約定乙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首付款支付給賣方;買方和貸款公司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7個工作日貸款稽核結束後,雙方約定乙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銀行憑新的房產證,給賣方放款;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買方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四、買賣雙方均有貸款: 首先對買方的貸款額度、資信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雙方達成買賣協議。買賣雙方約定乙個合同簽訂日期;一般合同簽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首付款支付給中介公司進行監管;賣方、買方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見證還清賣方未付清的銀行貸款;7個工作日後,銀行貸款審結結束,買方和貸款公司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7個工作日貸款稽核結束後,買賣雙方約定乙個房產進交易中心的時間;進交易中心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銀行憑新的房產證,給賣方放款;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買方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2樓:踐行法制

支付一半是按約定支付的還是無力支付對方又**的?

3樓:法瑤

B肝大三陽的**方法有些人生的哥拒載、一定難度很好很好地。你的時候就是要是一定要求一一一列舉的確很多意想不到你的人物形象思維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4樓:早上的陽光

一,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 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

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範: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範處理。

支付一半的房款提異議還有效嗎?

5樓:ok文話

合同有效。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備案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你已簽字,對方也接受了你支付的一半房款,現在對方單方變更合同條款的行為時違約行為。

6樓:酷愛釣魚人

如果有確切什麼證據,你提出了異議合情合理。肯定是有效的。

7樓:定製小蠻腰

支付一半的房款提一億,還有效嗎?這個你就要到那個銀行去問一下才清楚,他們會告訴你有沒有效?

8樓:網友

支付一半的房款提出異議,應該是有權利的是有效的。

一房二賣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9樓:樂觀的

1、從民事責任角度分析。

1)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

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

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從行政責任角度分析。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應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從刑事責任角度分析。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情節時才構成犯罪。目前對於數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屬數額較大。

我要起訴離婚 雙方唯一共有房產 任何處置才能平分賣房款的一半 就演算法院判瞭如果另一方賴著不賣怎麼辦啊?

10樓:成都攀枝花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如果法院作出判決,通常是要求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按照雙方協商的房產價值、或者評估的房產價值,支付房產價值一半的金額給對方。如果法院判決了,要求房產所有權的一方不支付款項,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後,如果另一方仍然不支付的,法院可能會拍賣相應的房產,然後將拍賣款扣除拍賣產生的費用後雙方各分一半。

11樓:網友

首先,你要在法院把此房產判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其次才是你們怎麼處置此共同財產的問題。一是雙方協商,把房不歸一方,另一方按協商價補償房屋款。二是把該房不買出,雙方分配。

12樓:雁歸戲天

對於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在分割時不可能乙份為二,但可以作價評估,將評估的檔案作為依據,在法庭上舉證,然後進行財產分割。。

如果對方即佔有房產,又不支付金錢給付,那麼可以依照《離婚判決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13樓:網友

協商一下吧。

如果對方不同意協議。

那再說後面的東東。

一房二賣算不算構成詐騙行為?請以法律法規說明!

14樓:青青書童

一房二賣構成了詐騙行為,「一房二賣」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5樓:網友

不算,只是一般民事違法。二賣中,已經登記的那個獲得房權,而不以買賣先後順序,沒有獲得房權的的一方,可以以違約起訴賣房者!

16樓:釣魚人

是否構成詐騙,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一房二賣騙取錢財。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鑑別;首先看他一房二賣的動機,二看有沒有他自認的「合理」解釋一房二賣,三要看他是否積極地退還房款。

17樓:海綿梳子

不構成的,只是一般民事違法。

房屋買賣合同中為防止買方付了一半房款後不想買了,可以在合同中要求百分之二十的賠償嗎?

18樓:網友

你諮詢的是關於合同中違約責任約定條款的事宜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我的建議:對你所述情況,如果對方不付款導致該房需另行轉售,給你造成的損失也就是兩次銷售之間的差價和相應房款在這段期間的利息損失。至於約定20%房款的違約金,屬於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合法有效。

司法實踐中,如果對方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給你造成的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實踐中,以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為參照系數,以超過該損失額的30%判定為違約金約定標準的過高。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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