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一般來講,第一看守所是按照地域劃分的關押範圍,不一定是案子重的才關押在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一般最短是在刑事拘留期間取保釋放或者監視居住,大約也就是七天到三十七天左右。如果過了這個期限被逮捕了,取保的機會就稍微小點了,時間會常一些。
2樓:丁丁的豬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哈。
要看他是什麼行為。
一看和二看屬於同級別,只有設施上的差別。
沒有罪行嚴重不嚴重的差別關法。
一般如果是治安拘留就是15天。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違法最長37天,特殊情況就不好說俄。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說的是哪個城市的第一看守所?
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在我處的城市只是乙個是男犯,乙個是女犯,都是刑事犯罪。看你自己朋友犯的是什麼案子。另外有的人喜歡把看守所和拘留所搞混。你弄清了再問吧。
5樓:day忘不掉的痛
刑事訴訟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一、偵查階段 (14天至8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7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44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14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2個半月;複雜案件為4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為8個半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三、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綜合以上三個階段,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長羈押期限為:偵查階段3個半月+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審判階段1個半月=6個月;重大複雜案件最長羈押期限為:偵查階段8個半月+審查起訴階段3個半月+審判階段2個半月=14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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