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嘮叨魔法師
你好,我從法院強制執行規則和對被執行人債權的代位執行兩個方面你的問題:
首先,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勝訴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個人(自然人)的強制執行可以運用扣留、提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其他勞動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等方式進行。很顯然,他的房產在此之列。
但是如上所說,他的房屋被抵押,那麼擔保債權的效力高於普通債權,你不會拿到房子;如果該房產是他唯一居住的地方,那麼法院只能採取保全措施,他的房產不能買賣。只能居住!!
其實,如你所說,他有到期債權,不用他起訴,你可以行使代位權,向法院申請對該第三人(欠他錢的人)的財產進行執行,以維護你的債權。
2樓:用霞英
1,你要看該房子有沒有抵押出去,如果有的話,你就要不到了,如果沒有,你趕緊申請法院查封該房產。法院會判決他還錢,但不能直接判決房子歸你,你要房子的話只有通過執行程式。而且,如果這個人這個房子是目前其本人的唯一居住地的話,法院也不能拍賣的。
2,如果他有三角債,已經到期了,但他又不起訴,你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就是你直接起訴那個欠這個人的人。
3樓:不二熊熊
法院不會把房子直接判給你,因為房子跟你們的債務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判決後他不償還,你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後提供他有房產的線索,如果他除了該房產還有其他住房,那麼法院就可以拍賣他的房子抵債,你可以參與拍賣購買房子。如拍賣沒人要,也可以折抵給你還債。
4樓:bd呼呼
第。一、要看房子有沒有被抵押(如銀行抵押貸款)第。二、要看債務與他的房產**是否相等,如果你借給他10萬塊,他的房子值50萬,房子肯定不可能完全判給你。
第。三、如果他有多個債權人,那麼大家肯定要按比例來分割這個房產。
法院不可能冒然把房子判給你的。
5樓:小蠻
可以的。他如果無法歸還 可以強制執行 用房產低壓。
但要注意 一定要在欠條2年法律有效期內起訴。
申請強制低壓 要在法院判決後的1年內申請 否則就過期無效了。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只會判他承擔返還欠款的責任。
2、到執行階段,可以將他的房產查封,但不能拍賣,因為這是個人生活必需品。
3、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申請執行人買一套小住房給被執行人,然後講被執行人大房產賣掉,實現自己債權的現象。
4、既然有三角債,如果他的債權到期怠於行使的,你可以依照合同法代位權的規定,對第三人提取訴訟,實現你的債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法院不會把這人唯一的一處房產判給你。房子是債務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採取執行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8樓:危振翱
確切的說,你是可以的到的,只要房子不是他唯一的生活處所,你是完全有理由獲得房子的產權的,因為《物權法》上有詳細的規定的,你可以撥打4008-100-700進行律師諮詢,北京國韜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你解憂。
9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如果房子是他一家唯一生活居所,法院不會把房子判給你。
如果房子抵押給別人,你沒有抵押權。法院也不會把房子判給你。
10樓:網友
可以的。你去找一專業律師。你是可以要到房子的。
11樓:網友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將其房產變賣抵債。
12樓:吾愛
建議委託律師處理吧!
13樓:
去律師所自己諮詢。
別人欠我錢我可以拿他東西抵債嗎
14樓:王旭波律師
法律分析:不能去強行拿人家物品抵債,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正當權益,首先可以去法院狀告對方,說對方賴賬不還,若說法院已經判決了,對方要償還,但對方拒不執行,那麼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候法院就會強行直接去用他的資產來抵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欠別人錢用房子抵押可以嗎
15樓:徐繼旺律師
法律分析:別人欠了你的錢,別人用房子做抵押,是可以公證的,只有公證了才有法律效益,如果他還不了錢,房子就歸你了,如果他不履行合約,你起訴他,法院會強制執行的,如果不公證則只能調解和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別人欠我錢,用房產證抵押行嗎
16樓:法律人趙哥
用房產證做抵押借錢,還不上錢就用房子抵債?可別輕易被人騙了!
17樓:垂柳初絲
可以,但是必須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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