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奔跑的百小度
離職一般流程:
1、向直接上級提出申請,協商最後工作日。
2、向人力資源部提出離職,說明最後工作日,然後按照hr的流程來走(一般是領導簽字、物品交接之類的)
3、手續結束,要注意薪資發放、社保轉移等問題。
離職和辭職有區別馬?
2樓:time時光流年
離職範圍更廣,包含辭職。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幹部)。
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係,但不佔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屬於。
離職bai的一種,du
每個人離開公司後zhi都可以定義為:「我已經從dao***公司離職版。」
2、辭職是在個人原權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有的公司還需要你賠償響應的薪金以及出外培訓費用。
3、離職還包含了辭退、開除兩種。
4樓:匿名使用者
未提抄前30天提出,明天要離職,只要有正當離職理由,用人單位扣發工資則不合法。
若用人單位不知情員工要離職,而未發工資,是合理的;而員工未提前30天提出離職,是不合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依據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其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中也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以上三條其他情況均不應當扣發工資。
總之,只有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或勞動合同中有其他扣發規定的時候,才能扣發工資,否則除了扣除一些正常費用,不可以不發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時分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的,它走的可能不是很正規的途徑,但是辭職時您本人要求離職的,是您本人的主觀願望,其實如果只要公司領導批准了,離職和辭職沒太大分別,都是可以領到屬於自己的工資的,但是如果是公司辭退你,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公司最少要賠償個人乙個月的工資。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享受經濟補償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離職和辭職規範的名稱是:解除勞動合同。
7樓:小宇宙神創
不對!辭職:辭的是職位!
離職:離的是人!
區別大了去了!
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什麼?
8樓:低調額低調額
1、性質不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2、待遇不同。
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3、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概念區分。
1、辭職和自離,屬於平時我們的口語,非法律詞彙。
2、根據一般的常識,辭職是指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合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包括離職未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勞動者不辭而別,就屬於所謂的自離。
二、法律後果。
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那離職行為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該勞動者工資。不過,如果該勞動者違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例如招聘產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勞動者承擔違法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沒造成損失的,工資應該都支付。是否造成了損失,也是單位來進行舉證。
而勞動者正常提出辭職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招聘到新員工,無論是否因為該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均不需要承擔損失。用人單位也不得剋扣工資。
10樓:616宋小蟲
主動辭職。
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被動辭退。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於勞動者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和離職和自離的結果相同,但性質有些不同。辭職屬於勞動者主動離開。
單位的行動。而離職只是離開單位,但並不一定誰是主動。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
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2023年4月9日釋出《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
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上有類似於這樣的條款:「如果每月遲到5次以上自動離職」。這個「自動離職」其實在性質上就是被單位開除了,但這樣的說法顯得並不像「開除」那樣絕情,而是你明知故犯,自動離職。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離職的基本分類
辭職必須提前30天嗎
12樓:御坂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
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 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
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
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
至於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話,截至二月,單位必須在離職前給你休完的天數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這一天沒有休完,單位必須給你一天工資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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