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一代:嫁出去的女兒,只有本身有法定繼承權:
1,在繼承人(嫁出去的女兒)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2,在沒有子女的前提下,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以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的身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如果本人讓你繼承有遺書任何人都有可能繼承。
3樓:奶小無罪
……女兒終身享有繼承權 女兒的孩子 屬於直系親屬 同樣享有 第三代就不是很清楚了。
一種思想如何才能百分百傳承下去?很多思想經過幾代人的繼承就會發生變質和改變,甚至和祖先的思想發生出
4樓:扶瀾微步
任何思想及理論。
都是不斷發展的。
有更新,有繼承。
一成不變的不是最好的。
有不適合新事物的需要調整。
親兄弟經過幾代才會沒有關係
5樓:成沙
理論上還有關係,就是看後代還來關係不。一般第三代關係就淡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五代以後就沒有血緣關係了。
7樓:醉人煙丶
如果是血緣關係的話是永遠擺脫不了的。
8樓:長路漫漫
關係總會隨著時間被沖刷,珍惜現在。
秦朝經過幾代才有了一統六國的局面?
唐朝是怎樣誰滅亡的,滅亡後經過幾代皇朝才到宋朝的
中國清朝經過幾代皇帝
9樓:猴穩照
真正稱皇帝 是從皇太極開始 只能說是十一帝 努爾哈赤是被追封成太祖 多爾袞曾經被追封清成宗 但後來被順治剝奪。
10樓:欲家
努爾哈赤被追封為清太祖,所以大清應該從那時算起,有十二帝,不過只有十一代,因為同治帝跟光緒帝既是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所以只能說他們是同一代···
11樓:樊老濕
十三個皇帝,望採納求採納。
12樓:時夏
滿清19個皇帝兩百年歷史。
嫁出去的女兒死了能不能葬在娘家,古代,嫁出去的女兒死後,為什麼不能葬在娘家?
出嫁的女兒死後能葬在娘家嗎?對此問題一起去看看民間習俗對於女兒出嫁後出現意外是否可以回娘家等問題吧。一 出嫁的女兒死後能葬在娘家嗎 1.老規矩 如果是按照中國文化傳統的老規矩的話,出嫁的女兒是不能夠葬在娘家的,不能在娘家建墳立碑,因為古代講究的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人了,祖墳,...
在農村,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的房子嗎您好
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逝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父母 妻子和兒女。不管是否出嫁 是否結婚,男女平等,一視同仁。一般在農村夂母只有一個孩子的話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父母的房子,如果有哥哥或弟弟的話,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的,這是我們農村的習俗。在農村,嫁出去的女兒,一般是不能繼承父母的房子的,俗話說 嫁出去的...
嫁出去的女兒可不可以留在孃家住,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孃家住嗎
恩呢 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撲出去的水 在韓國女孩到十八歲之後父母就沒有撫養義務了 現在什麼年代了,女婿女兒在丈母孃家住的多了去了!你爸思想有點老。他沒權,除非斷絕關係。但是父女老談什麼有權沒權的!他不願意,那就算了,免得影響心情,給胎兒造成影響!誰說的啊 難道你補是他們生的嗎 不是他們身上掉下來的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