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資深導師小張
回答戶口遷出本村後,則不再屬於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嫁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的成員資格認定。婦女因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住在婆家,戶籍沒有遷出,承包土地亦存在,這要認定為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應當按安置物件,依附於原承包農戶(娘家),對徵地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
你好親,希望能幫到你
提問我是戶口己從娘家遷岀
請問,我還能落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到哪辦理呀回答戶口既然已遷出,那麼娘家所以的就不是你的了親提問我現以離婚了,娘家有承受地,能權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嗎回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該確定在戶口所在地。你好,你的問題實際上是如果確定出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
你戶口在娘家嗎
提問對呀
戶口己遷出娘家了,
回答那意思是離婚了戶口還在婆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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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愛簡單純淨水
戶口已遷出,你就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沒有資格了。因為戶口已遷出,這裡的戶口已經銷戶,你就不是這裡的人員了,這裡的一切福利待遇都沒有你的了。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你也就沒有資格了。
在農村的非農戶口能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3樓:稀硝酸
在農村的非農戶口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根據有關規定:
在校就讀的農村大學生,沒有獨立的經濟**,其學業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從提高全民族素質和國家建設的長遠利益出發,也應鼓勵他們學習,無論戶籍是否遷出,均應為原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徵用土地補償費分配權。
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條件如下: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係。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辦法》關於成員認定的規定: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係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式加入的。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登出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願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按政策規定,資格認定的條件如下:(一)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的人口。不含以轉非為目的和投靠親屬等原因遷入並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掛戶。
(二)戶口在本村,因徵占地按規定農轉非的人員及其子女和本區內在原籍村占地農轉非後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沒有穩定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的(指沒在國有企事業、行政單位就業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三)戶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農轉非(如,納稅大戶、引進人才、獲榮譽稱號、獲專業職稱、考學、購商品房等)的人員及其子女,且沒有穩定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的。(四)符合上述條件,現戶口未在本村的現役士兵和符合復員條件的現役士官、在校學生、戶口暫掛人才市場的畢業學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員。
請問是否所有農村戶口的村民都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5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非農業戶口在農村也有可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例如當兵回家和大學畢業回家的就算是農村經濟組織成員,原因是兵役法和大學戶籍管理都要求**來**去的原則,這些人在當兵時或上大學時按照要求遷出戶口,當兵退伍後在當地**進行安置,**安排工作後就算是城市居民,就算與原籍脫離關係,放棄工作安排的**會補貼一筆安置費,戶口遷回原籍還算是原籍經濟組織成員;大學生畢業後可以雙向選擇,可以考公務員進國家單位或正規單位落戶,就算城市居民,與原籍脫離關係,對於畢業後的大學生可以自帶戶口(口袋戶口)成為黑戶,也可以戶口寄居(人才市場或城市的集體戶口)成空靠戶,也可以戶口遷回原籍成為原籍經濟組織成員。
農業戶口不一定是經濟組織成員,例如出嫁女的戶口和田份在原籍,而事實上生活和生產在夫家(農戶),說明男方已經提供其土地,只要遷移戶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的出嫁女為了兩頭佔沒有辦理戶口遷移,結果成為兩頭空,這是自找麻煩。雖然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乙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變(前提是交農業稅)的使用權,但不是擁有權,擁有權的條件是人和戶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的,人離萬事空。
對於根本不可能在男方獲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農家非或客觀原因無法遷出戶口的,如剛出嫁到港澳台等無法獲得定居的侯雞群,事實上他們暫時還依靠農村的土地,所以她們還是原籍經濟組織成員。
6樓:道離奇
先問下,有這個組織嗎?我是農民我不知道。
戶口在農村,但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人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7樓:布冬舊聞
戶口在村里,而已經進入事業單位工作並取得事業單位編制,是不能再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也就是說,乙個人的身份,只能認定在一處。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卻立後考入公務員或事業編的怎樣處理?
9樓:阿九九
如果已經進入了事業編制,那麼就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乙個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組織型別:
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莊)、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鬆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有編制的,那就不是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村民在城區有房產者如果列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對農村在城裡無房者是不公平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之分,只有居民戶口,你雖然不是村里集體經濟成員,但享受你家裡所有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3樓:落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照標準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是否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規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準卻不夠明確,只有乙個模糊的原則性,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3、目前對成員資格的認定,既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也沒有其他規範性檔案來明確,而一些「三農」政策法規又以其為區分、為物件、為條件,影響到農村的法治建設。
4、各地探索實行的認定標準有戶籍、居住等模式,有些還實行村民自治原則。它們既與人口大規模流動不相適應,也與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方法: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
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
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係辦理入戶後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後,
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後,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收養子女;因國家建設需要,由**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請取得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一次婚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再婚滿三年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入戶為非農戶口,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等,都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簽字確認,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除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外,還需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一定數額的公共積累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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