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律法務
《行政許可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次重大突破,對於行政機關樹立誠信、建立誠信**和保護公民利益,促進公民對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義。
(一)促進誠信**的建立。信賴保護原則不僅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還要考量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成為整個社會誠信的示範者,切實保障公民的權益。改變傳統的職權主義的執法模式,擺脫決策上的隨意性、任意性。
通過補償機制不僅**對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為要慎重作出,作出之後就要言而有信,切實地履行自己的承諾,遵守自己釋出的政策,貫徹自己政策的實施,保護私人的信賴利益,取信於民。通過**的守信行為,公民因此貫也越來越相信**,這一良性迴圈對**的誠信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促進從職權性**向服務性**轉變。
(二)有利於維護公民利益。信賴保護原則設定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護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社會成員的個人利益。
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個人信賴利益應受合法保護,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也要給予適當的補償將個人利益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確立信賴保護原則,可以使相對人對自己的行為產生更有效的預期收益,並且可以行政機關將來滿足上述期待,使自己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護。
2樓:餜槒餜槒
民法上的信賴利益是指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約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
信賴利益一詞源於大陸法的損害賠償制度和英美法上的違約救濟制度。如果是買賣合同,被欺詐方的信賴利益是基於對對方合理的信賴而對履行合同做的必要準備而支援的費用,信賴利益的賠償原則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詐方的地位恢復到訂約之前。履行利益則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後當事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
國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賴利益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賴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實際上就超出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預期,就是不合理的。
傳統民法對信賴利益有所保護,主要體現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現代民法對信賴利益有了越來越多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都是信賴利益保護的產物。
信賴利益保護還被視為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如果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相對人基於對行政行為信賴的利益損失應得到補償,但相對人造成的無效或撤銷除外。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並為此發生了費用,後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行政行為確定力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3樓:
所謂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並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在這裡,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高於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最基本的基本含義就是**實施行政行為也必須誠實信用。
立法例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制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許可。違法的行政許可,該撤銷的應當予以撤銷;但撤銷行政許可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小於不撤銷行政許可所保護的相對人利益時,即使是違法作出的許可,也不予撤銷。如果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使該行政許可事項不再被允許,或者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在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變更原行政許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當然,這種補償是對損益的一種彌補,不是懲罰性的。 按照通說的四分說,行政行為法律效力的內容除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和公定力。
其中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旦在事實上成立,未經有權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式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當然排斥任何機關和個人任意對其進行撤銷、變更、廢止的法律效力。根據這一概念,確定力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對於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非依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這也是行政行為對國家機關體現的一種「自縛力」,以防止行政機關反覆無常、任意作為,損害相對人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
二是,對於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未在法定救濟期限內向法定機關提出異議,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後,即不可再行爭訟。這被稱為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不可爭力」。
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4樓:桑磑
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中的乙個重要原則: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二戰後在聯邦德國首先得到發展,現已成為許多國家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自己國家及國家權力的信任,這種信任是公眾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為有明確預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許可法第8條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5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主要是在合同關係中,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含義、具體要求是什麼?
6樓:找法網律師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主要有三層意思:第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依法進行。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淵源表現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三,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範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
(三)程式正當原則
程式的正義就是對程式施加了道德標準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的程式才能叫做符合程式正義的程式。
(四)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能夠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職權,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眾。
(五)誠實守信原則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中。該條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負補償責任。
(六)權責統一原則
權責統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享有法定職權時,同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誌。
合法行政原則的根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合法行政原則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國家行政制度上的體現和延伸。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性。
憲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樣就從根本法上解決了國家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問題。
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職權。
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隨著憲法制度的演變、行政職能的消長而不斷變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絕對、消極和機械的公法原則。為適應時代變遷和行政職能變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則不斷得到新的解釋。
從歷史發展看,我國的行政法制度尚處於發展程序中的初級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我國法律在規範行政活動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強。
我國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
第一,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
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將構成不作為違法。
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係上:第一,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第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採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為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定應當具有理性,屬於實質行政法治的範疇,尤其適用於裁量性行政活動。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乙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並且能夠符合科學公理和社會公德。合理行政原則包括三個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準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係、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程式正當原則
程式正當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行政公開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第二,公眾參與原則。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者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特別是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第三,迴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基本內容有二:
首先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者不完全作為;其次是遵守法定時限,禁止超越法定時限或者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第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
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程式負擔,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權行為。在國際**中,行政當局不合理延遲和增加當事人程式負擔,也被認為是**設定的**壁壘形式。
五、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資訊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資訊應當全面、準確、真實。
無論是向普通公眾公布的資訊,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資訊,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是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六、權責統一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第二是行政責任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即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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