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淘汰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
非物權變動模式其實就是指不採納物權行為理論的物權變動模式,包括三類:
絕對意思主義,即合同設立後物權即行變動,登記不影響物權效力;
債權意思主義,契約生效後,物權變動即行實現,借助公示公信手段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形式主義,契約生效後,未經公示公信手段之輔助,物權變動並不生效。
我國大陸地區以及澳門特區的物權變動模式採納債權形式主義;香港特區屬於英美法系未有物權債權之區分,故無法做定論;台灣採納物權行為的物權形式主義。
物權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2樓:淘汰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
非物權變動模式其實就是指不採納物權行為理論的物權變動模式,包括三類:
絕對意思主義,即合同設立後物權即行變動,登記不影響物權效力;
債權意思主義,契約生效後,物權變動即行實現,借助公示公信手段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形式主義,契約生效後,未經公示公信手段之輔助,物權變動並不生效。
我國大陸地區以及澳門特區的物權變動模式採納債權形式主義;香港特區屬於英美法系未有物權債權之區分,故無法做定論;台灣採納物權行為的物權形式主義。
3樓:匿名使用者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1、樓主好,你在看物權變動那塊內容吧
2、非物權變動模式其實就是指不採納物權行為理論的物權變動模式,包括三類:
第一種:絕對意思主義,即合同設立後物權即行變動,登記不影響物權效力;
第二種:債權意思主義,契約生效後,物權變動即行實現,借助公示公信手段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種:債權形式主義,契約生效後,未經公示公信手段之輔助,物權變動並不生效。
而物權行為理論所適用的物權變動模式就是物權形式主義,即契約生效後,欲引起物權變動,除了借助物權公示公信手段,還需要當事人就物權變動產生乙個獨立於契約合意的意思表示合意。
3、我國大陸地區以及澳門特區的物權變動模式採納債權形式主義;香港特區屬於英美法系未有物權債權之區分,故無法做定論;台灣採納物權行為的物權形式主義。
5樓:藍冰落寒
處分行為應該理解為對所有權的處分。比如賣掉自己的或他人所有的物、拋棄物等。而對使用權的處分不屬於處分行為,比如借給某人物等。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怎麼界定區分
6樓:恩哼我叫你好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 負擔行為是指乙個人相對於另乙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係。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於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
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智財權,也可以是物。
處分行為相對於負擔行為而言,它並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於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處分」即為權利的轉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
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是指乙個人相對於另乙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係。
負擔行為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通說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不承認這種分類。
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請問,既然處分行為是物權行為,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權轉移;而負擔行為是債權行
7樓:司考我知道
處分行為bai是物權行為,
典型du的例子是所有
zhi權轉移;
dao而負擔行為是債權行為,典回型例子是合答同的訂立。你說的是對的。上例應分開來理解。
比如,甲乙訂立乙份房屋買賣合同,基於該合同產生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甲請求乙交付房款,乙請求甲交付房屋且辦理登記,均為債權),所以該合同為負擔行為;
後來,甲交付、辦理登記房屋給乙,乙交付房款貨款給甲,基於此處的登記與交付行為產生的是物權關係(乙由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甲由交付而取得貨幣的所有權),所以登記、交付行為就是處分行為。
望採納。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怎麼區分呢?還有如何區分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概念都知道,所以越直白越通俗越好。
8樓:未來法律
您好,簡單理解,負擔行為會使你產生義務。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
處分行為,是直接鑑於你的權利,使其轉讓、消滅等。
準物權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財產為客體的具有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因而類似於物權的民事財產權,比如佔有。物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受益、處分。佔有是一種狀態。
一般沒有處分的權利,所以是一準物權。
物權行為的概念
9樓:詮釋
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物權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而法律行為根據其法律效果可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亦稱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的關係,可分為三種:
一是僅存在負擔行為而無處分行為。不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如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債權合同,在合同未履行的情況下,亦屬此類。
二是僅存在處分行為而無負擔行為。主要為不因債權合同而導致物權變動的情形,如物之所有權的拋棄。三是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並存。
如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辦公樓買賣協議,該買賣協議即為負擔行為,而雙方所辦理的產權轉移登記即為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的型別
10樓:師易巧
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兩類。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效果的行為,如讓與物權、拋棄物權、認定抵押或質權等;準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以外支配型權認定、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處分行為,例如認定採礦權、漁業權等。
民法上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效果不同。處分行為發生使相對人取得權利的法律效果,而負擔行為的效力則在於使行為人承擔給付義務。
2、處分行為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負擔行為則不需要行為人具備處分權。
3、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化原則,即處分行為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負擔行為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4、處分行為適用公示原則,負擔行為沒有這一要求。
1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處分行為,是可以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比如物權行為,拋棄所有權的行為就是處分行為;還有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行為。
所謂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比如贈與、租賃。
我國民法上認為:不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為什麼?
13樓:
因為中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普遍看法是承認其獨立性,不承認其無因性,認為獨立性不導致無因性的必然貫徹,類似瑞士民法對物權行為的看法。
當今中國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權行為的規定,學者間存在分歧,但實踐中卻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理論的規則。
比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主要是出賣人)反悔提出撤銷並返還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釋性檔案中規定,標的物的交付應該維持,並許可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至於當事人的合同爭議,可以用債權關係來解決。
14樓:博博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直接發生物權變動行為與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為各自獨立的兩個行為,物權行為效力並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即物權的無因性。物權無因性是為了保護買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我國民法上認為不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一些學者認為無因性理論妨害了交易的公正,理由有:
(1)在買受人將物出賣給第三人,而第三人為惡意時,出賣人也無法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只能返還不當得利,這一點違背公正原則。
(2)買受人如果以此物為其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按照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出賣人也無權取回原物 ,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這對出賣人不利。
(3)法院如果對該物強制執行,出賣人也不能提出執行異議,這也對出賣人不利。
(4)如果買受人被宣告破產,那麼出賣人也無法提出別除權。
(5)如果繼承人為上述處分後,第三人根據繼承人的處分取得了物權。根據無因性理論在繼承有錯誤的情況下,財產無法從第三人處適用。
(6)如果物權在第三人處滅失,買受人也可不負責任。
他們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在保護交易中第三人的同時,過度損害了出賣人的利益,違背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在他們看來,善意取得制度能夠達到無因性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的目標。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對交易中的第三人是否進行保護,取決於第三人對前手的交易瑕疵是否知情,不知情的則為善意取得,否則不能。
物權的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有哪些?無效民事行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為又有那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指已經成立且已生效,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為人有撤銷權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型別主要包括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詐脅迫 不危及國家集體利益 概括來講 無效的民事行為主要是指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主要是指民事主體不適格的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
什么是「行為刻板」什麼是「行為刻板」
只知道按已經定好的條條框框辦事,不知道如何靈活把握乙個度字。當然,有些時候有的人也會以這種所謂刻板方式去為難他人,名曰按原則辦事,實則有意為難人。這種事情往往出現在人與人有過節的時候。一般來說,刻板不含這種情況。舉止循規蹈矩,不靈活,死板,不能跳出常規 什麼是刻板行為呢,好迷茫 所謂刻板行為,是指人...
拉票是什么行為,拉票是什麼行為
屬於弄虛作假行為,應該取消參評資格。正常行為 當個村書記還出去拉呢,看誰有實力了 選舉拉票是否違法 是否違法要根據具體行為來判斷,比如通過做好人好事這種方式是不違法的,但使用金錢賄賂選民這是違法的。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合國選舉法 第五十七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