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糾紛要怎麼解決,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糾紛

2022-07-15 01:00:06 字數 5673 閱讀 6060

1樓:鑽誠投資擔保****

有些地區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看病的。一般 繳納了住房公積金,應該也繳納了社保,可以先用社保解決看病的問題,如果自費部分過大,自己確實無力支付,再憑醫院證明,跟法院協商,看能不能法外施恩。

2樓:蔡志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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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公積金糾紛具體是什麼呢

對於您上述的問題,由於與法律服務相關的問題有具有相當的專業性,也就是對律所特定領域的專業要求比較高。

所以呢,您方便的話可以透露一下您現在遭遇到的糾紛或困擾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對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事由產生爭議的,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提問離職員工入職時因為人事的粗心忘記繳納3個月的公積金,目前員工離職申訴公積金 公積金管理中心卻不是按公司原本的繳費基數進行計算而是按他的每月平均工資進行核算 請問應該怎麼處理?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回答公司繳納住房公積金不按實際收入為基數繳納,而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是屬於違法的。

提問那可以按他的實際工資進行繳納嗎?

而不是按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話,會有一定的差額

回答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提高的,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差額部分也要補繳的

提問公積金中心給出的解決方案是,以他的平均公資進行補繳。那可不可以我們按他的乙個實際的應發工資進行補繳?

回答你們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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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糾紛 5

3樓:鑽誠投資擔保****

有些地區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看病的。一般 繳納了住房公積金,應該也繳納了社保,可以先用社保解決看病的問題,如果自費部分過大,自己確實無力支付,再憑醫院證明,跟法院協商,看能不能法外施恩。

4樓:斂宜

應要求單位說明白這件事,讓其有個說理由的機會,限期補上就可以了。賠償損失不現實,如果單位不給補的話,就不是賠的事了,事情就是誠信的問題了。

5樓:蔡志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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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公積金糾紛具體是什麼呢

對於您上述的問題,由於與法律服務相關的問題有具有相當的專業性,也就是對律所特定領域的專業要求比較高。

所以呢,您方便的話可以透露一下您現在遭遇到的糾紛或困擾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對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事由產生爭議的,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提問離職員工入職時因為人事的粗心忘記繳納3個月的公積金,目前員工離職申訴公積金 公積金管理中心卻不是按公司原本的繳費基數進行計算而是按他的每月平均工資進行核算 請問應該怎麼處理?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回答公司繳納住房公積金不按實際收入為基數繳納,而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是屬於違法的。

提問那可以按他的實際工資進行繳納嗎?

而不是按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話,會有一定的差額

回答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提高的,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差額部分也要補繳的

提問公積金中心給出的解決方案是,以他的平均公資進行補繳。那可不可以我們按他的乙個實際的應發工資進行補繳?

回答你們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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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

1、聯絡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清楚為什麼沒有交納成功

2、弄清情況後,要求單位進行一次性補交

7樓:牛叼出

找你們人力資源部吧,

住房公積金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範圍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在實際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勞動仲裁委均未將公積金爭議納入受案範圍,員工只能通過向公積金中心投訴等手段進行自我救助。

公積金繳納如不合法,在公積金條例裡是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的,條例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又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說明條例實際上是通過行政手段對公積金繳納進行救濟的,並沒有賦於勞動者可以將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或勞動爭議內容)向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權利。

公積金貸款買房發生糾紛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三個解決途徑:一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二是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解解決三是到法院起訴解決

10樓:大源

買賣雙方盡量協商,實在沒辦法的話只好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來執行了。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怎麼辦?

11樓:你的牽強誰懂

住房公積金不是勞動法跪規定的,也不由勞動法規調整。公積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有***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各省市針對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在一些省市並不是強制性執行的。因此,建議諮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目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在爭議標的方面包括:(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樓:汝韻

我2023年三月三十號進的公司,公司七月份和我籤的合同,但是十月份才給我繳納了乙個月的保險,少繳納了六個月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繳保險,我應該向公司要幾個月的雙倍工資?要是和單位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應該填寫公司名稱還是填寫公司某個人的名?還有需要填寫請求事項,但我的工資單少了兩個月的,沒法計算具體金額是多少,應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公積金有問題可以找住房管理中心啊

住房公積金還款逾期一次怎麼解決

14樓:鑽誠投資擔保****

一般失信包括:1、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2、商業貸款最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助學貸款除外);3、信用卡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年費除外);4、近3年內採取違規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遂的:5、有處理完畢的債務糾紛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6、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一般失信類的其他個人資訊。

嚴重失信包括:1、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的;2、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信用卡逾期未還清的;3、商業貸款最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說明的(助學貸款除外);4、信用卡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說明的(年費除外);5、近5年內採取違規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6、近2年內有嚴重經濟犯罪或對社會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為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7、有債務糾紛尚未處理完畢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8、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嚴重失信類的其他個人資訊。

根據情節的不同,被錄入失信的市民,將會遭到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限制。

個人在信用資訊分類中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第5條行為的,不允許辦理所有提取業務。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第2條中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未還清行為的,只允許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個人在信用資訊分類中被歸為一般失信類第4條行為的,只允許辦理購買唯一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業務。

而在公積金貸款時,個人在信用資訊分類中被歸為嚴重失信類的,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住房公積金有沒有必要存在引人爭議

15樓:慧友達小童鞋

在高房價的今天,如果取消公積金,勢必會增加更多人買不起房,加大購房者的經濟壓力。乙個制度存在肯定有它的理由,不可能隨意地廢除,要調查研究以後才能決定是否取消,因為這涉及到每個人的住房保障,不能由某個專家腦子一發熱說了算。何況公積金制度已實施這麼多年,扣除的都是每個人的血汗錢,如果取消了,這筆錢怎麼辦?

如何補償?住房公積金涉及到民生和百姓根本利益,雖然制度上有缺陷,但可以修改相關的條例,不能輕率取消。

專家取消公積金的另一理由是公積金加大收入分配不公,機關和國企是主要受益者,公積金高,而民企除了少數單位,大部分卻不給職工繳住房公積金,不繳納是違法的,但為了減輕企業壓力,對於一些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緩繳、降低繳納比例、暫停繳納住房公積金,因此法律也無奈。但如果為了這部分人的「公平」就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真的公平嗎?

本人在北京工作,關於住房公積金糾紛的問題,請教一下大家。看問題補充。 10

16樓:

到當地區公積金中心去尋求解決辦法,看公積金中心能給出什麼解決方案。

如公積金中心能夠同意退給老單位,並封存(凍結)你的賬戶,然後新單位是可以從勞動合同起始那個月補繳的。

即使退給老單位,你個人的損失也就是相當於你自己交了兩個月的公積金(個人部分本來就該交,也就一半,乙個月的公積金)。

不然費時費力,還不知道是什麼結果。

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性

17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彙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

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住房公積金提取,關於住房公積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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