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玉風塵
1全部刀只是打架的工具,打架本身如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就是犯罪,使用什麼刀具不會改變犯罪行為的性質。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用的什麼工具是對其某些方面還是有一定影響的,其影響的方面主要是:
一、是否存在故意,普通的刀具與管制刀具比起來,普通刀具所表現的主觀故意就要小得多,這個意義對於罪名來講,還是很重要的,例如:過失傷人與故意傷人,過失殺人與故意傷人。你想想你拿把砍刀去打架,跟你隨身帶的一把水果刀去打架,你自己想想就明白了;
二、量刑上有一定影響,上面講了,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罪名的確定,當然也是會影響到量刑了。另外使用刀具的不同也是會對情節、手段有影響的,同樣的你想想你拿把砍刀去打架,跟你隨身帶的一把水果刀去打架,哪個會情節更惡劣、手段更殘忍呢?所以同的殺人、傷人犯罪,一般來講,使用管制刀具量刑一般情況下是比普通刀具要重的,這是工作經驗,我以前在刑做過的。
2樓:吾本漁樵
用什麼器械傷害他人不是認定刑事犯罪的條件,要看造成的後果確定責任。
3樓:保定坐看峰雲
看傷害程度,不嚴重的話,只是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並不是犯罪.
4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就是犯罪 更不用說是用刀了
雙方打架對方用匕首捅人三刀造成輕傷,對方也是輕傷,但不是刀判刑一樣嗎?′
5樓:阿元
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這種罪是結果犯,就是說以造成損害的結果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只要構成輕傷,打人者就構成犯罪,至於是用刀捅傷,還是用手打傷,關係不大,判刑上也沒有什麼區別。
持刀打架,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6樓:邗韶
你好!打架時另一方拿刀出來被勸架的人攔開了,後來打110來他們怎麼就不處理,有沒有拿刀他們也不管,這樣對嗎?
7樓:青青我勒寶貝
經過傷情司法鑑定達到輕傷以上,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雙方都達到追究雙方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持刀打架不是犯罪事由,不管你持刀否,在公共場所,這已經構成聚眾鬥毆,對方有人受傷,輕微傷拘留15天,但是你朋友是主犯。可能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是後來對方找人把你另乙個朋友桶傷了,對方屬於故意傷人,如果是重傷對方就
要被判3到10年。總之你給的資訊並不完全,無法判斷你朋友到底拘留多久,他只會承擔他過錯範圍內的責任,也就是主犯對對方的輕傷結果負責,具體量刑由法院決定
9樓:上海邵哲臻律師
輕傷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在打架的時候有拿了把刀,但是沒傷害到人,請問這樣會被判什麼罪?
10樓:飲水思源
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法,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會被治安處罰。
11樓:風光有限
沒有事,只要沒傷到人就行!不會判刑,最多拘留幾天,罰點錢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傷到人不會是故意傷人了。。
這個沒事的
不要擔心。。。
持刀鬥毆如何判刑?
13樓:華律網
打架鬥毆如果造成輕傷二級以上的傷害後果,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以刑罰。另外打架鬥毆如果聚眾人數較多構成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是否會判刑需要看是否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以及是否造成他人重傷和死亡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一般情節較輕的情況下,聚眾鬥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1、持刀鬥毆還是涉嫌違反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兩個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中國**法制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5樓:北京中聖暉
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將轉化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犯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犯在主犯基礎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減輕的幅度為主犯幅度的下一檔量刑,可能判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打了一下,如果出手不重,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判3年應該沒問題,可爭取判三緩五的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392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6樓:溫柔娃哈哈
1,要判刑肯定得是滿16周歲的正常人,除殺人等八罪只需要滿14周歲即可
2,傷害案件,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沒什麼受傷一般只需承擔民事賠償賠錢而已。
如果我是法官,我不會對這個處於刑罰,最多就是民事賠償。
17樓:我是朱海雲
沒有用刀實施進攻的話會輕一些,算是恐嚇威脅而已,他違反的是治安管理條例,沒有觸犯刑法,不會判刑,估計會拘留或罰款。另外,它是整個事件的主謀,情節會嚴重一些,只要後期態度良好就沒什麼實質性的大問題了。
18樓:法律快車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構成聚眾鬥毆罪的,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9樓:飄飄傷
拘留吧,沒弄死人還好,不會大於1年的
打架用刀,還傷人了有罪嗎
20樓:未來法律
打架是傷人的手段和方式,是一種行為,不是罪名。
沒有故意傷人罪,有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構成條件: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受害者,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專案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專案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四、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希望能夠幫到你!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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