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問題有些寒磣人。。
土地確權後,土地使用權人如果死亡,其名下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家土地政策規定辦理。。
2樓:川島奈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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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死後,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是: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該土地,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提問如果已故沒有確權上,被村集體啊收回,沒有告知繼承人。繼承人是城市戶口可以繼續繼承嗎
回答不能繼承的幾種情況
1已辦理分戶,並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準則是一戶一宅,既然已經分戶並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繼承。
2已辦理分戶,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宅基地資源越來越緊缺,為了保護集體其他人員的利益,不符合條件的子女不能繼承。
3本身屬於違章建築的宅基地
未經任何審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這樣的宅基地不僅不被確權,還會被村集體強制收回,根本不能繼承。
4不屬於農村居民戶口
由於特殊原因把戶口遷走,取消農業戶口前又沒有把戶口遷回來的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房屋不能翻修。
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後,村集體收回宅基地。
5五保戶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
因子女長期不在家導致老人無人供養,最後劃分為五保戶的,由村裡人供養。這部分人去世後,他們的宅基地會被**,子女不得繼承。
6宅基地長期閒置或房屋長久失修
閒置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無人居住的房屋,最後導致房屋坍塌的。這種宅基地都會被集體收回。子女不能繼承。
7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積的部分
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積規定的。在此次土地確權工作中,超標的部分不會被確權,自然也就不能繼承了。
有些子女繼承了家中去世老人的房屋,但自己在城裡生活,想要處理繼承來的房產,你可以這麼做:
繼承人要求處理房產怎麼做?
1、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
2、將房屋**給有正住戶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當地居民,並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3、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提問第二次土改後,農村土地人死亡,其轉入非農業戶口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村委會未經告知在土地確權收回土地是否合法
回答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繼承的。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提問農村土地承包人死亡,他的兒子可以在繼承期內繼續承包嗎?
回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符合如下條件,其非農子女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但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提問農村耕地沒有確權,後期可以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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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老人死後與戶主有關嗎
3樓:土易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為個人或單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個人或單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該土地承包個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法定繼承人為承包方代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戶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戶家庭的戶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
農戶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係後,每乙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依據《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因為承包方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而收回其原承包地:
死亡、失蹤的。這次確權不是調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亂重分,仍按生不補、死不退的原則,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應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但屬於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
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土地確權,新增人口和去世人口怎麼辦
4樓:土流網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以及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 2023年《***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等法律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不論死亡、戶籍遷出或新生人口、婚嫁遷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農戶家庭部分成員發生增減變動的,其家庭土地承包關係不變,應按照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確定的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減調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積。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出生、合法收養等農戶新增人口,依據法定戶籍登記資料,依法辦理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變更登記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集體機動地等可分配土地,且農民群眾有強烈要求的,應依法由村民會議議決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後,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但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村組幹部私自劃給新增人員的承包地,應報經村民會議重新審議;村民會議審議同意的,應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村民會議審議不同意的,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歸集體統一管理使用。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家庭個別成員死亡,或讀書、服役、服刑、外出務工的,除農戶依法自願申請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應按照原有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農戶家庭成員減少為由,強行調減農戶家庭承包地面積。對農戶家庭成員自願申請,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並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5樓:餜槉
已經取得承包地的農戶,戶口外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者即使農轉非但全家未遷入設區的市,還應當為其確權;承包者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員申請確權,承包家庭戶消亡的,其承包地由發包方收回重新發包。
土地確權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6樓:sunny不懂售掛
現在百姓為什麼都來爭地了?主要因為現在土地有國家紅利了,且不要交稅了。為什麼分田到戶前百姓不想種田,主要是當時國家沒給紅利,而且百姓還要交這樣那樣的各種稅費那時老百姓家人口越多地越多,各種稅費也越多,每年下來基本為國家盡義務,自己爭些口糧,甚至口糧都不夠。
所以說,國家現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是英明的,糧田紅利確權到戶,紅利分配到戶非常正確!
農村土地確權,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土地的農民不能參與分地。
具體流程如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根據錯、漏登記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補充地籍調查,填寫土地變更登記審批表,報原批准登記發證機關審批,更改或更換土地登記卡、簿,同時書面通知原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或登出原土地證書手續。
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批准並公告後,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因此可以分情況來看:
1、錯過確權並距離統一登記時間很久
本次農村土地確權是全國統一的,各地都在按照進度進行,如果這次你錯過了但是時間又比較久了,最糟糕的辦法,就是你可以再單獨去縣國土部門申請補登。因為本次確權為統一登記,統一登記完了,當然可以零星登記。但是,難度非常之大。
2、錯過確權並距離統一登記時間不長:如果剛剛錯過時間不久,可以找村委會協調補登,大部分情況下也都沒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錯過農村土地確權的原因:
1、有矛盾糾紛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錯過了確權機會。
2、人在外面打工,村里也沒有通知,錯過了確權機會。
3、需要準備的資料不全錯過本次農村土地確權機會。
4、大學就讀戶口遷出來被告知無法確權而錯失農村土地確權機會
5、搬進市區居住而錯失土地確權機會。
6、土地確權有登記,但登記數目不對。
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土地到底歸屬:
土地確權之後,農村的土地到底屬於誰,是農民朋友最為關注的問題,在農村土地改革工作中,國家明確指出要保障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不變,也就是說無論如何開展農村土地改革工作,農村的土地都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而不是屬於農民朋友個人所有,同時在農村《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意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此可見,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完成之後,農村的土地依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二、農民朋友擁有土地權益:
土地確權登記改革之後土地依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那麼農民朋友能夠擁有哪些土地權益呢?這一點農民朋友需要了解清楚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三權分置改革,是將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進行分置,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基礎上,保障農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權,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也就說農民朋友將能夠永久的享受土地承包權;
同時農民朋友也可以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出讓、土地入股、土地託管等等方式來轉讓土地的經營權!所以土地確權登記之後,農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權將得到長期保障,不會因為土地改革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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