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發現被告隱瞞婚前的犯罪事實是有罪嗎

2022-05-04 21:25:03 字數 5577 閱讀 8586

1樓:易書科技

夫妻一方隱瞞婚前犯罪事實,並不屬於《婚姻法》明文規定的離婚必要條件,法院能否支援另一方的離婚請求,需要看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第一,可以起訴離婚,認為對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感情破裂,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第二,這個不是要求賠償的理由,因為很多人從事非吸或者詐騙的公司工作,自己本身是不知情的,如果隱瞞了自己的精神病史之類的,那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2樓:時間煮雨的鑰鎖

結婚後發現被告隱瞞婚前的犯罪事實是無罪的,如果你不能接受他欺騙、隱瞞你這些事實,你可以選擇離婚。但是如果你們兩個人相愛,不應該因為他以往的過錯,而不選擇原諒他。

3樓:

如果你完全不知道他結婚之前犯罪的事實,你,你並沒有什麼罪,只是他沒有告知你,對於你來說,只是對他了解不夠,他沒有跟你說的事情,讓我很多,所以乙個人的了解,如果不太了解的時候,要把它交給時間,時間會澄清一切,不要急於結婚,不要急於把你們的關係確定下來,這都是很有效的辦法,很有效地了解乙個人的最有效的辦法

4樓:老二聊兒女

被告有罪是因為從前的犯罪行為,但對你隱瞞從前的事情,是不屬於犯罪的。

5樓:

這種情況屬於欺騙,法律上不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追究。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算犯罪,只是說沒告訴你,這應該歷史道德問題

7樓:

應該是,還是及時報案,以免自巳犯下隱藏罪。

8樓:樂呵呵的太陽花

我想這個美女難分,可能方面是其次。

婚後隱瞞婚前犯罪事實屬範法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只能說是道德問題

10樓:生活不易

不是,犯罪那有那麼容易

婚前隱瞞犯罪行為,婚後沒多久被抓起來,另一半可以起訴欺詐欺瞞麼?

11樓:

一、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一方隱瞞婚前犯罪事實,並不屬於《婚姻法》明文規定的離婚必要條件,法院能否支援另一方的離婚請求,需要看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三、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bai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四、要是她坐牢了,那小孩給你機率肯定大,得看她在不在哺乳期,追究欺瞞欺騙責任,就算了吧,一碼歸一碼,她並沒有在婚姻這件事欺騙你。

12樓:斤斤計較

可以起訴,可以追究其故意隱瞞事實的罪過並要求賠償,因為另一半有犯罪過去,孩子判給己方更大(不保證)

13樓:慎擾龍雁

這就是隱瞞罪,你可以洗漱,因為他隱瞞你。得到了各方面的損失,你可以投訴。起訴他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可以起訴離婚,認為對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感情破裂,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第二,這個不是要求賠償的理由,因為很多人從事非吸或者詐騙的公司工作,她自己本身是不知情的,如果她隱瞞了自己的精神病史之類的,那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第三,如果孩子還在哺乳期,你爭取撫養權的難度係數要高很多~原則上是跟女方,但是批捕也可能是取保候審,所以你這個問的不詳細,沒辦法具體分析

老公有過犯罪前科,隱瞞婚情,訂了婚我才知道,他這種行為算欺詐婚姻 5

15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所訴問題,有兩處不明,一隱瞞婚情是指隱瞞婚史(曾離婚或喪偶等)還是已婚狀態?

二、訂婚,是指結婚登記獲取身份證明還是民間送了彩禮意義上的訂婚?

因為第乙個問題,牽涉到欺詐婚姻,而第二個問題牽涉到如何解決的問題。

一、先看第乙個問題。

1、欺詐婚姻的定義。

它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為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為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係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2、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有配偶的人,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結婚。否則就為通常所說的重婚。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如犯精神病、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3、綜上,有犯罪前科與否,並不是構成婚姻欺詐的條件,有無婚史,也不屬於婚姻欺詐情況。但若已有配偶,採用隱瞞、提供虛假證明騙取結婚登記,或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結婚登記也屬於婚姻欺詐。所以首先請提問者明確自己屬於什麼情況。

二、再看第二個問題。

1、因隱瞞個人真實過去的情況,而喪失誠信原則,如果是結婚登記性質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起訴對方,依法辦理離婚手續,即可。若屬於未登記婚姻而是屬於民間意義上的以是否收納彩禮上的訂婚,可以通過協商取消訂婚即可,不必履行法律程式。

2、在訂婚之後,發現對方又前科,隱瞞婚史的情況,屬於誠信問題,道德問題,作為婚姻一方,有失察之責。有前科,婚史在婚姻市場上屬於弱勢,所以對方隱瞞這些情況,是可以理解的。

16樓:

不能算欺詐婚姻,你們還未結婚只是訂婚呢,但是在道德上可以和對方結束雙方關係

17樓:晨色健康

你們只是訂婚還沒有結婚,**來的詐騙。再說了如果感情好的話你會在乎這些嗎?

如果你覺得他對你有所隱滿,你現在也可以和他解除訂婚,這不算欺詐婚姻的。

期滿問題還是要感情來解決,雙方都要好好溝通,努力爭取和好,相互指責只能使問題越來越難處理。你們可以直接攤開聊聊,你不了解他他不了解你,你們這只是互相不夠了解對方,算不得期瞞,只能算是互不了解,就盲目訂婚。

18樓:匿名使用者

否,請參閱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

結婚前,是否能到公安局查下對方有沒犯罪記錄???

19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結婚前,到公安局查不到對方是否有犯罪記錄。

被公安局拘留會留下違法記錄,但不是犯罪記錄。違法記錄非司法機關是不可以查詢的,一般不會影響當事人今後生活。犯罪記錄只會影響當事人今後的入學招工。

婚前調查是解除結婚前各種疑惑的主要方法如下:

1、未來的結婚物件有沒有在隱瞞我他或她以前的真實情況;

2、他或她有沒有「腳踏兩隻船」;

3、他或她是真心愛我,還是圖我的金錢、職位、權力、關係;

4、調查未來伴侶的背景和私人生活。包括個人履歷、學歷、技術等級、工作情況、背景、社會關係、家庭情況、實際收入、性格特點、生活習慣、關聯人的評價,人品道德等;

5、一般來說如果想要進行犯罪記錄的調查的話,去公安機關諮詢是比較的權威的方式,但是在我國公安機關並不會提供相關的服務,而且公安機關除非的調查案件的需要或者是其他一些正當情況的需要,否則是不能隨意的向他人提供本人的資訊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三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群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儲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20樓:賈俊峰律師

不可以到公安局查對方有沒有犯罪記錄,這屬於個人資訊,並且公安部門不會允許查這種私人資訊,這是不符合規定的,而且,非案件或其他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也不能隨便查個人的前科記錄。但是可以去相關的派出所去開自己的無犯罪證明。

法律分析

顯然是不可以的,我國公安機關不會為公民提供這方面所相關的服務,而且公安機關的個人資訊儲存的非常嚴謹,除非是特殊調查案件的所必須需要的或者是其他一些必須要查資料的合法的正當情況的需要,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隨意的向別人提供相關的個人資訊資料的。婚前調查對方是否有犯罪記錄一般是調查這個人有沒有犯罪,看一下自己的結婚物件是否是守法的公民,調查主要關注被調查者的品德如何,觀察其言行是否一致、為人是否誠實可靠等。並且公民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是由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情況。

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所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所以單為了結婚而查證明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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