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工作6年被解雇有賠償嗎

2022-04-08 14:21:17 字數 1767 閱讀 3144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沒有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有賠償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勞動者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分以下三種情況,不同的情況對應不同的賠償可能。

1、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需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具體法規】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和工作時間沒關係,只和解雇原因有關係,合同裡規定的,合理的解雇原因或者你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話,沒有賠償,不被追責已經很好

不服的話可以到勞動仲裁去申請解決,但是請準備好響應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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