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卻永禕
這種情況是你情我願的事,她雖然沒有離婚就跟你在一起,如果她是真心喜歡你,那她就會離了婚跟你結婚的,要是她不想離婚腳踏兩隻船,這種女人還是早點離開她,她現在沒有跟你結婚她還不屬於重婚,所以你是告不了她的。
2樓:有捨有得
如果你在明知她未離婚的情況下選擇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同居,你們雙方都涉嫌觸犯重婚罪。
如果對方以未來與你結婚為前提要求你支付她孩子的生活費,可以起訴要求歸還。
3樓:甲曼辭
從法律角度上來講不可以告。 女方並沒有犯罪。頂多是個非法同居。你跟他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好像看懂了,不過現在你需要的肯定不是責怪,因為你已經後悔,我不說你們的感情是誰的問題,但我可以告訴你,你們都需要冷靜,時間會讓你冷靜下來的,狠話說完了,兩個人都心疼,所以最好給對方一點時間,不見面的好,等過了一兩年,我認為不是給不給的問題,既然有了孩子,就好好處下去,你和你妻子各讓一步,好好坐下來談談,如果還有感情,就和好吧,看你回答一樓的問題,感覺還有感情,其實你做為男人放下面子好好哄哄你妻子,還是有在一起的可能的
5樓:梅花不大鹿
你告她什麼?你想告她騙你給她孩子生活費麼?這個恐怕很難,你們在一起的時候你應該是自願給的吧。你要是告她騙你,你也得有證據啊,這個證據不好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你自願付出吧?而且你們也沒有結婚,應該很難高。為什麼跑了呢?你去招惹有夫之婦,你也有不對的地方。
7樓:劉蘇漫
你準備告她什麼罪名,詐騙?你有證據嗎?有借條嗎?空口無憑,法院不予立案的,一切都是你自願的!
8樓:
朋友你好!女孩子缺火,可以起乙個帶火字的名字,參考如下:
燁、煊、焱、煜、等等。
我和老婆分居一年,現在已沒有感情了,老婆始終要離婚,這一年我一直給著她生活費,我們有兩個孩子,我很
9樓:瀟傻
嗯!我好像看懂copy了,不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總是等挽回不來了才知道後悔,她以傷透了心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看來你老婆已經對這段婚姻死心了,建議好合好散!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太沒男人的志氣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和離婚沒有區別了,先想想為什麼要和你離婚吧
14樓:baby專屬
你做了什麼?她都這樣了,還是去法院解決吧
離婚四年了她沒給過孩子生活費我現在去告她要生活費可以嗎
15樓:打豆豆
可以的!夫妻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
16樓:蓉城二桿子
跟女人要什麼錢呢?四年你都挺過來了...剩下的日子還怕什麼?像個男子漢,不用女人錢!~~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告的!這個女人心真狠!!
我和我女朋友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我們領了離婚證,我們沒小孩,沒辦酒席,現在已經離婚一年半了,她談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感覺應該不會去。如果換作是我的話就不會去 因為你的那些親戚朋友在你倆第一次結婚的時候都見過 所以感覺比較尷尬 得有多強大的心理素質會去呀
19樓:
在你的前提中 ,你們沒有小孩,且她和你都有了物件,那麼應該表示她已經對這段感情釋懷了,所以個人感覺沒什麼問題,你可以開開心心的辦你的婚禮。不過還是要祝福你,並且奉勸你,婚姻不是兒戲,且行且珍惜吧~~
20樓:你好英躍
當然不會,她也要結婚的,鬧場對她沒好處。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犯賤,分了就分了,你告訴她她還以為你在挑釁,那她就真來了,那不就尷尬了。
22樓:洋與潔
沒事的,都有了各自的生活了
23樓:
應該不會,我覺得,她也應該避諱吧,
24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好,不結婚更好,要生小孩千萬個不好。
25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不會,即使來了也沒事呀。
和老婆吵架鬧離婚,她帶著孩子離家出走了已經半年了,現在找我要孩子的生活費,我該不該給。
26樓:小小小
我認為不是給不復給的問題,既然有了制孩子,就好好處下去,你和你妻子各讓一步,好好坐下來談談,如果還有感情,就和好吧,看你回答一樓的問題,感覺還有感情,其實你做為男人放下面子好好哄哄你妻子,還是有在一起的可能的,對你們也好,對孩子也好,如果實在沒有在一起的可能了就給吧,畢竟有孩子了
27樓:惜福緣
去諮詢律師,看看這種事情該怎麼辦
28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未成年,做為家長就有撫養孩子的義務。
29樓:左邊
我個人認為該給,孩子畢竟是你的嘛
30樓:售****機
必須給!!!!!!!!!!
31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給,還有必須離婚,
女兒未拿離婚證,她說先提出離婚她負擔不起孩子的生活費,現在五一又要結婚了,未辦結婚證,這婚能結嗎?
32樓:愛喝粥
沒離婚你說能再婚嗎,不會那麼無知吧。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乙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3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女兒這樣的做法是犯了重婚罪。
3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結。如果結了就是犯了重婚罪。建議先離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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