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可以,司法所雖然屬於司法行政機關,但沒有裁判(決)權,所達成的調解書雖然有一定的行政調解的屬性,但本質而言還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性質,地位與合同書差不多,須依法請求司法確認(法院確認)了才具有法定的強制效力。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是可以通過司法所進行調解的,這是司法所的工作職責之一,司法所是我國最基層的司法機構。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
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司法所主要工作職責是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群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協助基層**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樓:七台河李陽平
司法所嚴格說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機關,對於複雜的糾紛可以直接調解或者參與調解工作。所謂調解即是調解人的主持下,通過明法析理與說服溝通,當事人雙方或各方在意思自治下達成解決糾紛的意合。
司法所雖然屬於司法行政機關,但沒有裁判(決)權,所達成的調解書雖然有一定的行政調解的屬性,但本質而言還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性質,地位與合同書差不多,須依法請求司法確認(法院確認)了才具有法定的強制效力。
3樓:北京中聖暉
不可以,裁決和判決只能法院才可以做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所只有行政調解的職能,或人民調解職能。
關於宅基地糾紛鄉里司法所始終不給下裁決該咋辦?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基層糾紛比較多,而且基層司法所的力量不足,造成問題不能及時解決。你可以多催催他們。還有一些糾紛是需要時間調查的。
你提供的證據,人家也是需要證實的。也要給別人一定的時間。
司法所只是調解部門,無權下達裁定書。 司法所只能調解,而不能進行仲裁。 你可以向縣區級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到縣司法局投訴向司法所的不作為向縣司法局申請裁決
民法典我提問,前十年前鎮司法所及鎮國土所判決土地互換見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7樓:
有啊,十年前的,又是國家機關的見證書,有法律效力!
8樓:**銷魂刀
當然有效啊,司法所他具有法律調節的功能,他也有法院裁決的權利
9樓:龍之喵喵豬
你好朋友,前十年前鎮司法所及鎮國土所判決土地互換見證書有法律效力,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我是鄉鎮司法所公務員,不能讓我上鄉里上別的職位吧
綜合你的兩個帖子,應該你們當地司法所剛剛開始上劃,機構劃了,人員還沒劃,你是司法所招考的第乙個公務員,估計你們的司法所準備落實副科待遇。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可以提幹部,鄉鎮肯定要把自己的人往裡塞,但是因為編制問題,過來的那個必須是公務員,所以不是什麼職位的都能來,而且目前司法所比較苦逼,也就造成了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