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3000元,公司開除後未發月工資,且末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2022-03-21 08:10:06 字數 5409 閱讀 6660

1樓:匿名使用者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3000元,公司開除後未發2個月工資,且未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與公司勞動仲裁好了,一碼歸一碼扯清楚好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未發工資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補齊所欠工資,沒簽合同如果你工作不超過一年,還可以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侵占公司3000元應該另行處理,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扣除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你是有理的一方被你這樣胡來一下變得只能吃啞巴虧了,貪小便宜吃大虧的教訓要牢記只有行的正才不怕任何違法亂紀的公司。

4樓:鄧五英律師

建議積極與公司協商處理,拖欠的工資是需要支付的。

5樓:妙慧姐姐

您好!公司開除了你,當然不會給你工資,如果你去別的公司上班,哪個公司還是當試工吧!

6樓:e96aed1魚姐姐

如果你覺得公司有錯,那你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

7樓:

那還能怎樣,算了唄,難道要逼迫公司報警處理,讓你坐牢才舒服嗎,公司比你聰明,就算扣你兩個月工資,也知道你不會報警處理的,除非你想做幾年牢

我被公司開除了,但是沒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拖欠了我3個月的工資沒發放,請問我該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違法。緊急情況下,你可以打110報警,討要你的工資。同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應該給你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說開除你,必須要有書面通知,如果既不給書面通知,又不讓你上班,你可以報警,留下報警的筆錄作為仲裁的證據。

拖欠工資,可以主張賠償。非法開除你,要支付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你雙倍工資(一年內,最長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超出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開除你的話,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中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單位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你的工資和各種保險,還需要賠償你n+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n為你在公司工作的年數。

如果公司不按照這個處理,你可以申請當地勞動仲裁,打**諮詢12333查詢下當地勞動局仲裁部門**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易法通解答:

這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資,並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給你賠償金以及因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是你要提供證據證明你有在這家公司上班。

如上下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言等。

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雙倍工資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你馬上去申請勞動仲裁吧!如有其他疑問,請諮詢易法通。

11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須向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建議你先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訂的話,單位可以和你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但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簽訂的合同,看單位以什麼理由與你解除的合同,如果理由和程式違法,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2蓓

13樓:飲水思源

公司違法。

你可以要求他們支付勞動報酬。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建設滿一年還未簽字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扣除工資的做法都違反勞動法的,而且乙個**就開除也不符合相關規定,你可以向當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公司把我辭退了還不發工資怎麼辦?沒簽勞動合同

15樓:特特拉姆咯哦

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6樓:乙小甲

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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