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分居半年了,她提出離婚,可是找不到她人,你說我們財產怎麼分

2022-02-24 05:40:42 字數 5730 閱讀 4353

1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吧 法院自然會處理的

2樓:董律師

你可以起訴離婚啊,法院一看人找不到了,就會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期滿就會判決。看你訴的是什麼了,一般會照顧女方多一些,這個是法院自由裁量。有過錯的方也少分財產

3樓:意康貝美

分居半年時間超過半年可以起訴離婚。至於財產怎麼分,可以看下面的婚姻法規定:

按新婚姻法規定辦理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還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有共同財產證據是一人一半。有個人財產證據是個人財產.

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無共同財產請求損害賠償女方無住房請求居住權.婚後房產建議你給女方使用權,男方拿下產權的協議.

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財產在婚後購置的房屋或者其它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

因此,夫妻一方以既然前存款在婚後購置的房屋,角然屬於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同樣,婚前其它財產的形式轉化,也不影響其作為婚前財產的性質。

另外,婚前財產產生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財產,也屬於婚前財產。

4樓:l律師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你有細節,可以加我再談。

和老公分居快一年了,我們彼此從來沒有聯絡過,我提出了離婚,不要孩子。不要財產,他卻給他家人說,等他

5樓:擺地攤___賣迷

孩子是無辜的 不要20年後悔了兩代人 能和解和解 就算為了孩子

6樓:爽朗的秋色正濃

乙個母親怎麼會不要自己的小孩。寶寶不可愛嗎?你忍心寶寶失去母愛,落入後母的毒手嗎?

7樓:只記今朝

不要,那樣你會很丟人,建議一走了之

夫妻兩個提出離婚,因為財產分割一直沒有協商下來,兩個人已經分居兩年一直沒有聯絡過,其他人勸說兩個人 40

8樓:微笑淚傾城

婚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了,只因為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分居拖了兩年,現在再想復合,已經不合適了。

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已經分居兩年,一直也沒聯絡過,這種情況說明兩個人的感情基礎已經確實破裂,雙方的心裡已經沒有對方了,那怕有一方心裡對這份感情還有希望,也不可能兩年一次也不聯絡。之所以現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是因為財產。所以其他人勸說復合,真實是不合適的。

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湊合在一起,雙方都不可能去為對方著想,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的。現在如果雙方還是對財產達不成一致,最好的辦法就是:走法律程式起訴離婚並附帶財產分割,這樣法院在審理離婚的同時,會對財產分割做出審理宣判的,雖然一審法院不會同意宣判離婚,等六個月冷靜期過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就會宣判准予離婚了,同時也會對雙方的財產做出審理分割的。

兩年沒有聯絡的婚姻,只能說感情基礎出現嚴重問題了,再勸說復合已經確實不合適了。

9樓:家有帥哥倆

都兩年沒聯絡了還符合什麼呀?復合了也是鬧心,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已經分居兩年,一直也沒聯絡過,這種情況說明兩個人的感情基礎已經確實破裂,雙方的心裡已經沒有對方了,那怕有一方心裡對這份感情還有希望,也不可能兩年一次也不聯絡。之所以現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是因為財產。

所以其他人勸說復合,真實是不合適的。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湊合在一起,雙方都不可能去為對方著想,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的。現在如果雙方還是對財產達不成一致,最好的辦法就是:

走法律程式起訴離婚並附帶財產分割,這樣法院在審理離婚的同時,會對財產分割做出審理宣判的,雖然一審法院不會同意宣判離婚,等六個月冷靜期過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就會宣判准予離婚了,同時也會對雙方的財產做出審理分割的。

10樓:雲雨合益

古語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感情變親情!!!雖然說不知你夫妻倆是什麼原因導致要分手,但如果真的感情已破裂無可挽回,那麼起訴離婚未嘗不可,話說回來了,分居兩年,各自未重新開始新的感情生活,那麼考慮清楚也是必然,財產是身外之物,說實話即使再找也未必能滿意,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學習學習馬姐原諒小文,人生苦短,老有所依,再婚家庭孩子的問題就是大問題,放⬇️架子試著理解,浪子回頭金不換,如果這段時間不念對方曾經的好,早就又找上了,所以,人是舊的好,過日子就是相互理解,沒有誰對誰錯,一眨眼就過去了,就老了,老伴老伴老來伴,轟轟烈烈的愛情有幾個,平平淡淡才是真的好!

11樓:政商觀察者

根據問題描述,二人的婚姻確實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甚至是說名存實亡。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二人依然屬於合法夫妻,這一點毋庸置疑。

同時,兩人已經分居兩年且沒有聯絡,也具備了離婚的法律條件。但是,既然兩個人屬於合法夫妻,那麼也有中間人撮合,為什麼不試試呢?

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就說明有感情基礎,只是家庭經營出了問題,多想對方的好處,說不定會很理想。

12樓:湯圓

如果確實夫妻雙方都已經沒有感情了,只是因為財產分割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還是建議由法院來居中裁判。下面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給你參考,非常詳細,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 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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