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作為被告嗎,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被告嗎?

2022-02-17 23:50:06 字數 6339 閱讀 7492

1樓:

可以作為被告。有訴訟主體資格不僅限於法人和自然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如下: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2樓:

您好!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人如果涉及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作為被告出庭受審。謝謝閱讀!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3樓:華律網

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及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可見,凡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4樓:明水丹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一、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准許。

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並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准許。

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1分公司不能作為法人是正確的,但並不是說它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2分公司在外面從事營業活動時,其代表的是總公司來活動的,也就是說,他既然作為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那麼就是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在外做出具體的行為;

3因此,合同的後果應該由總公司承擔。

順便提一下,有些情況下分公司也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比如說我國國有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補充 合同當然有效,因為這個合同是分公司代表總公司簽訂的,完全合法

6樓:貊珏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我覺得也是應該具有的。

7樓:回頭一笑吧

民事訴訟法明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8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後果最後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被告嗎?

9樓:華律網

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可見,凡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10樓:孫法官說法

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並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被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公司,不能單獨作為被告,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告。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11樓:溥修筠

分公司不像子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即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因此你哥哥應該起訴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不會引起敗訴,因為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告知你主體不適格,要麼撤訴要麼變更被告。

即使撤訴,也可以重新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講,分公司並非獨立的法人,所以分公司的法律責任應當由總公司承擔。在起訴時應當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併起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所有的責任應當由其總公司承擔。

14樓:谷谷和風

你首先要搞清楚 這個分公司是否是獨立法人的公司

如果是 那麼 你可以起訴

如果不是 那麼 變更被告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15樓:幸福千羽夢

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對外獨立開展經營、簽訂各類買賣合同。但是當法人分支機構因買賣合同糾紛被訴至法院時,通常會出現如下問題:一方面,作為法人分支機構的被告常以其無獨立法人資格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發表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意見;另一方面,分支機構的上級企業單位常以其不是買賣合同主體為由,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發表相關抗辯意見。

法院對上述兩種抗辯均不予支援,原因在於應明確區分法人分支機構的民事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

一、分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以公司組織管轄系統為標準,公司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公司本體;分公司是指接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以公司之間的股權投資關係為標準,公司可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又稱控股公司,子公司又稱從屬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

二、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雖然分公司無獨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實踐中,經過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經營活動,而且總公司一般也會為其劃撥一定數額的資金和財產,分公司在此資產範圍內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基於程式法高效、便捷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予以認可。相對方可以選擇分公司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當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財產給付義務、但其資產不能足額給付時,勝訴方可在執行階段要求總公司履行相應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由此可見,許多不具有實體法人資格的組織能夠獲得訴訟主體資格,其中包括分公司。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因此,只有同時滿足「合法成立」以及「領取營業執照」兩項條件的分公司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否則訴訟主體只能是總公司。

三、訴訟主體的選擇

實踐中,對於分公司經營行為產生的糾紛,被告的選擇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對總公司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為被告,三是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均列為被告。從訴訟不的角度來說,這三種方法均可。

原告方可以從管轄的角度考慮,看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判斷何種訴訟對已方更為便利,也可以從判決後執行的角度考慮,考察分公司的資產情況,對其資產是否足以償付涉訴債務作出初步判斷。總之,原告對被告的確定享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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