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是些什麼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2022-02-10 19:42:13 字數 5042 閱讀 757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式  第一節 調查  第二節 決定  第三節 執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2樓: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警告。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攜帶、存放槍枝、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枝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稜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誌,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枝、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枝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稜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誌,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定、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誌、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誌、防圍的。

4樓:律圖網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什麼區別

5樓:白色的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沒有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5日公布、2023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3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6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由「條例」變「法」主要有5個原因:

一是現行條例調整範圍過窄。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大量增加。二是處罰種類偏少。

現行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

現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明顯偏低。

四是處罰程式過於簡單。現行條例僅就傳喚、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式均未涉及。

五是與其他法律不協調。現行條例的有些規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7樓:不不見不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1、決定前的告知義務。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申辯和陳述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申辯和陳述,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意見、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3、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

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4、處罰決定書的宣告、送達和抄送。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親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8樓:z不可替代

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中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係。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種類都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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