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小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所以說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你不能說基層法院的法官就比上級法院的素質差。每個法官對不同案件的看法觀點是不同的,沒有準確的誰對誰錯。
所以,上級法院要求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可以不接受。(當然,現實中是不可能的。)
而檢察院是行使監督權的,監督的話總歸是逐級監督來的謹慎,減少出錯率。
3樓:風雷不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法院與檢察院的性質並不完全一樣,法院是審判機關,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兩者的不同工作決定了彼此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不同。
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之間實行領導關係,那麼上訴就沒有意義了。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則必須在領導關係體制下才能有效開展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審判權,審判權的特點是判斷: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
人民法院系統之所以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因就在於通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分別審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結果。因此,每乙個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都應當是獨立的,這樣才能作出獨立的判斷。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號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這種或者那種判決,那麼,人民法院內部的兩審終審即形同虛設,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上級人民法院只能通過審理具體案件,才能對下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人民檢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監督權,它監督所有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照法律進行工作、行使職權。這就要求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協同一致,齊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監督工作。
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以及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都明確規定,上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對人民法院所辦理的案件認為有錯誤或者違法時,下級人民檢察院徵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事任免上:上下級檢察院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還表現在人員的任免上。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省轄市、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還有權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憲法,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法院實行審級監督。
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啊?
5樓:深圳智高點智財權運營****
1、上下級法院間的關係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2、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6樓:鬆甜恬
法院上級對下級是監督關係,檢察院上級對下級是領導關係。通俗點說吧,法院要是上級領導下級,那還用兩審制幹什麼呢?上級說怎麼判下級就怎麼判,你上訴上去了,那還是那麼判.還談什麼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呢 檢視原帖》
為什麼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係,而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7樓:蓋辜苟
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法院與檢察院的性質並不完全一樣,法院是審判機關,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兩者的不同工作決定了彼此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不同。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之間實行領導關係,那麼上訴就沒有意義了。
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則必須在領導關係體制下才能有效開展。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法院與檢察院的性質並不完全一樣,法院是審判機關,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兩者的不同工作決定了彼此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不同。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之間實行領導關係,那麼上訴就沒有意義了。
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則必須在領導關係體制下才能有效開展
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審判權,審判權的特點是判斷: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系統之所以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因就在於通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分別審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結果。
因此,每乙個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都應當是獨立的,這樣才能作出獨立的判斷。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號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這種或者那種判決,那麼,人民法院內部的兩審終審即形同虛設,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上級人民法院只能通過審理具體案件,才能對下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人民檢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監督權,它監督所有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照法律進行工作、行使職權。這就要求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協同一致,齊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監督工作。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以及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都明確規定,上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對人民法院所辦理的案件認為有錯誤或者違法時,下級人民檢察院徵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係,而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是因為根據其性質的不同,職能的不同等確定,並由法律規定的。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_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1)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地方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地方的法律監督機關。
(2)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審判權,審判權的特點是判斷: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系統之所以實行兩審終審制,原因就在於通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分別審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結果。
因此,每乙個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都應當是獨立的,這樣才能作出獨立的判斷。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發號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這種或者那種判決,那麼,人民法院內部的兩審終審即形同虛設,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上級人民法院只能通過審理具體案件,才能對下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3)人民檢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監督權,它監督所有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照法律進行工作、行使職權。這就要求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協同一致,齊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監督工作。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以及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都明確規定,上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對人民法院所辦理的案件認為有錯誤或者違法時,下級人民檢察院徵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上下級法院之間嚴格的說是指導關係(或者說是輔導關係),這主要是為了能確保審判的獨立不受干擾而確立的,可以想象下,如果法院之間為領導關係的話,那下級法院在進行審判時就會很難排除來自上級法院的行政性干擾,而行政干擾卻正是司法審判中所必須排除的!
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這也是由檢察院的性質決定的,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同時由於檢察一體原則的存在,必須有上級的檢察院來對下級檢察院進行領導!同時由於檢察院在擔負著特殊的自偵職能,其所查處的物件也是「穿皮鞋的人」(公安查穿草鞋的人),都是些領導幹部,為了能使檢察院能在無干擾或者少干擾的情況下把案件查清,也必須有上級院的行政領導才行!
12樓:箜櫺
1、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各具體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干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必須通過法定的程式進行,如改變管轄、在第二審程式中撤銷錯誤的判決等。
2、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就具體案件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獨立行使檢察權實質上是指整個檢察系統作為乙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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