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雅盛超
證人是目睹了解案件經過事實;
關於證人和鑑定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在資格條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二)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三)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迴避,而鑑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四)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鑑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五)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六)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2樓:在滄浪亭彈奏月光曲的翠鳥
我國民法規定,近親屬,利益關係人以及原被告認為不可作證的人。
鑑定人的和證人的區別
3樓:史省三
鑑定人和證人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資格要件、可否替代、能否迴避、詢問規則、發表的意見、出庭義務上:
1、在資格要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因此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迴避,而鑑定人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不能詢問,而鑑定人可以詢問證人,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詢問多個證人,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5、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4樓:點點在心
主要區別是,資格條件不同、出庭義務不同、發表意見不同,具體如下:
一、資格條件不同
1、鑑定人
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
2、證人
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
二、出庭義務不同
1、鑑定人
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
2、證人
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
三、發表意見不同
1、鑑定人
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意見規則的限制。
2、證人
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
5樓:柯羅綺伍堅
鑑定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不屬於證人,但與證人有很多相同點,比如鑑定意見屬於言詞證據和證人證言一樣。
區別:鑑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出科學意見的人;證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鑑定人必須是具有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機關、團體、單位、組織等不能作為鑑定人;鑑定人應當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否則,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鑑定人應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證人必須是自然人.證人作證的基本條件,是知道案件情況.
證人是由事實決定的,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有:
①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有獲得保障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②在偵查階段,證人有要求為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6樓:小p孩
證人和鑑定人的區別如下:
(1)在資格條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係而申請迴避,而鑑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鑑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5)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鑑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行政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有什麼區別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鑑定人和證人有以下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資格要件上,鑑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這是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在可否代替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因此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只排或聘任,已不能隨意替換,而鑑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鑑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派遣,因此,鑑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之間的厲害關係而申請迴避,兒鑑定人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不能詢問,而鑑定人可以詢問證人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詢問多個證人了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鑑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鑑定結論;
(5)在發表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鑑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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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鑑定人與證人的主要區別是:(1)證人是在訴訟發生之前就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是客觀事實的見證者,因此,是不可選 擇和更換的;鑑定人是在訴訟開始後指定的,是案件事實的驗證者,是可以選擇和更換的。(2)證人的前提條件是了解案件真實情 況,其所陳述的是自己直接或間接知道的案件事實;鑑定人的基本條件是具有專門性知識或技能,其作用在於運用該專業知識或技能作出科學結論意見。
(3)證人無論與當事人的關係如何,均不發生迴避問題;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迴避,不得進行鑑定。好律師網參考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
9樓:龍商百科知產
你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戶主的兒子雖然只有6歲,但他是案發過程的直接目擊者,且具備正確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能力,並協助公安機關指認出凶犯,他完全可以成為本案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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