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在實踐操作中,象上述情況,股權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一)直接轉讓。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
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 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3、 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這種方法的優點是:
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二)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淨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三)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
此類拍賣依《公司法》第35條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公司法》第35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二、夫妻離婚時對各種動產如何分割對動產的具體分割方法包括:(一)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的所有財產應認定為: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其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補償。
2樓:找法網
離婚股權的分割:
一、如果夫妻雙方都持股的,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二人的,雙方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夫妻一方持有股份的,雙方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三、如果是第三人代持股的,則需要先證明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然後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時對所擁有公司股權怎樣進行分割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按什麼來分割?
4樓:中顧法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了夫妻雙方婚後以一方或者雙方名義取得的公司股權的收益。
一、什麼樣的股權可以拿來分割或者分配股權收益?
1. 一方在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一位妙齡美女嫁給了一位成功商人,該商人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婚後美女常常揮金如土,成功商人惱火控制其每月開銷,美女一氣之下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且分割該商人名下擁有的股權。美女能否得償所願?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原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如果在婚前就持有某個公司的股權,各自的股權是持有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此一來,另外一方就無法分得任何收益了嗎?雖然公司股權是該商人的婚前財產,但是該股權所帶來的收益是變化的,只要該商人作為股東所在的公司持續經營並且其持有的股權婚後有收益,該股東就能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獲得收益,股東就能分紅。
股權收益、股東分紅發生在婚後,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分割。
2. 一方在婚後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
無論貧窮或者富有、無論健康或者疾病,都將不離不棄,我想這可能是婚姻的最高境界吧。白手起家,從無到有,當你覺得可以分享這幸福果實時,也許會遭遇現代版的陳世美。現實案例中我們看的太多,尤其作為女性或者弱者一方,往往不掌握公司資訊,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權時較為困難。
首先,雙方婚後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於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其次,如果其中一方不掌握具體的股權資訊,如出資額、股權比例、公司淨資產、公司利潤等,可以委託律師到該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企業資訊查詢。最後,在獲得相關工商登記資訊後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3. 以他人名義代持擁有某公司的股權
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名義直接持有的股權相對來說,股權結構較為清晰,如果股權由他人代為持有,夫妻另一方對此又不知情的,確實需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比如拿到股權代持協議、出資憑證、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證據等方能實現股權收益的分配。
4. 通過夫妻雙方約定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條的規定賦予了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或者婚後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即可以將一方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同財產,也可以將雙方婚後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對共同財產重新進行財產份額、比例的特殊約定。夫妻雙方基於此規定可以對公司股權進行特殊約定。本條第1款已闡明,如果是一方婚前的股權,另一方可以分配該股權項下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是法定的,如果想突破這一法律規定,擬分割該股權份額或者進行其他特別的分割方式,雙方必須進行特別的約定,其中可將婚前個人股權約定為婚後共同所有,也可將婚後共同所有的股權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
二 、離婚時如何分割股權?
1. 誰拿錢,誰拿權
(1)一方婚前所有的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割該股權在婚後對應的增值,即婚後產生的股權收益。因此股權的持有人不發生變化,另一方只能分配婚後產生的收益或者增值部分。
即:公司股權還在該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另一方拿錢走人。
(2)雙方婚後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於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分割股權。分割方式可以是協商股權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股權價值補償款,也可以是另一方獲得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要想分割股權,成為某公司的股東,還要依據公司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且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者視為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否則即便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另一方也不能取得股東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即:公司股權可能在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也可能在另一方手中,另一方即可能拿錢也可能拿權(全部或者部分)。
(3)代持股權,因為股權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因此想要分割該公司的股權或者股權價值,大概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使代持股權回歸本來面目,由委託持股人持股,而後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二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他人,雙方分割股權轉讓價款;三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委託持股人的配偶,三方簽署協議約定清楚各方的權利義務,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拿權也可能拿錢。
2. 股權的價值計算
分割股權價值補償款勢必要對股權價值進行計算,計算時許多人往往存在誤區,認為直接用註冊資本金乘以股權比例就是股權對應價值。註冊資本金僅在股東對於公司的出資額,是出資多少的代表符號,並不能體現當前股權價值。股東將出資額投入公司後,公司經營即會發生營利也會發生虧損,因此在計算股權價值時,應當先對公司進行估值,根據估值計算股權價值。
就公司估值的方法存在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市盈率法、市淨率法等。有限責任公司多採用收益法、市場法。收益法在評估時要考慮未來預期收益 ,使用一定的折現率,將未來收益折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用各期未來收益現值累加之和作為評估物件重估價值的一種方法。
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上同樣或者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經過直接比較或模擬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市盈率法和市淨率法一般用於上市公司的企業估值。
分割股權價值=公司估值×分割股權比例
夫妻雙方根據以上計算所得股權價值再進行具體分配。
就以上公司估值,除了評估作價外,夫妻雙方如果對於股權價值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協商作價,不必進行評估。就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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