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一年沒有見女兒了,但是又起訴離婚要求要女兒,法院會怎麼判

2022-01-23 03:47:36 字數 4224 閱讀 1826

1樓:朱博律師

你提供資訊有限,無法判斷,具體請參考如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用的給付以及對子女的探望權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明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人關係到未成年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是離婚案件中處理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首要任務。人民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更應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具體的,法院在確定子女直接監護人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母親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親撫養。

2、兩周歲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享有直接監護權。

3、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不宜改變子女生活環境;若子女願意隨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對於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應考慮本人的意見。

4、一方生活條件較好,無不良奢好,對子女成長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當然上述因素並不是絕對的,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直接監護人確定之後,因直接監護人出現患重病或其他無力監護子女的情況,或者直接監護人有虐待、遺棄子女的情況,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10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變更直接監護人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還有,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

2樓:崇薩孤

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原則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遺棄行為,不會支援女方的

4樓:

跟你們雙方的經濟收入和善養條件判的

5樓:法率管家

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為前提

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女方帶著女兒走了,沒音訊了,法院會怎麼判

6樓:匿名使用者

有足夠證據證明女方帶女兒出走滿2年以上,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判決離婚的情形: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

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23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准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公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

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

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7樓:清泉

那要看夫妻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了沒有,破裂法院即判決離婚,沒有破裂法院會判決不准離婚的。如果判決離婚,那麼對於女兒的撫養法院會判決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撫養。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因為夫妻離婚,不管是訴訟還是協議離婚,都需要雙方就孩子撫養權達成協議,共有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才可以。現在女方和孩子失蹤,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所以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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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法律實務研究

1、離婚是夫妻之間的事情,不能告女方父母。女方父母侮辱你,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交。

2、女方父母侮辱你的,你可以報警,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但與起訴離婚是兩個法律關係,互不相干。

3、盜竊問題,由公安機關處理;對方如是誣告,也是由公安機關處理。

4、有證據證明手機被女方父母撿到的,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手機;有證據證明女方父母洩露你隱私的,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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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答疑解惑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女兒已經年滿13周歲,法院通常會詢問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願意跟隨你生活,撫養權判給你的概率較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判不判,法院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的,主要從有利於小孩成長的角度。所以不是一加一等於二的。

13樓:駿小劉

應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籤合約,在民政局辦理即可。若沒有達成、需要找律師、上法院了。

14樓:

一人乙個,除非你能拿出證據,對方不適合撫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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