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索羅劍客
對於女職工的生育保護,我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 《勞動法》規定了其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與解雇保護政策。但是,對女職工的生育保護待遇的全部適用,應當有乙個前提;即該女職工的生育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目前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生育以結婚為前提;二是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違反這兩個原則的,則應當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依據 《女職工保護規定》第15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師都據此認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不享受任何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事實上,從《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解雇保護是不具體區分系何種原因導致的懷孕,是否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概念,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取得了准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2樓:蒼洱白子
勞動法沒有這麼規定,如果公司作出來開除你的,或者計生辦要求公司開除你的,你可以上訴法院,要公司和計生辦給你賠償損失。勞動法中,沒有一條是因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都沒有涉及到無法計劃生育政策解除勞動合同的。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北京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這一規定並未限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因此我們通常的理解就是,即使女職工懷孕、生育不符合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作出違紀處理。
4樓:中色
對於女職工的生育保護,我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 《勞動法》規定了其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與解雇保護政策。但是,對女職工的生育保護待遇的全部適用,應當有乙個前提;即該女職工的生育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目前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生育以結婚為前提;二是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違反這兩個原則的,則應當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依據 《女職工保護規定》第15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師都據此認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不享受任何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事實上,從《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
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解雇保護是不具體區分系何種原因導致的懷孕,是否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概念,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取得了准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用人單位能否辭退
5樓:北京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這一規定並未限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因此我們通常的理解就是,即使女職工懷孕、生育不符合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作出違紀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女職工的生育保護,我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 《勞動法》規定了其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與解雇保護政策。但是,對女職工的生育保護待遇的全部適用,應當有乙個前提;即該女職工的生育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目前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生育以結婚為前提;二是一對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當地生育二胎的條件。違反這兩個原則的,則應當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依據 《女職工保護規定》第15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不少人甚至有些律師都據此認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不享受任何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事實上,從《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解雇保護是不具體區分系何種原因導致的懷孕,是否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概念,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取得了准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7樓:鹽山小伙啊
不能。《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這些規定均沒有區分女職工的懷孕是已婚的還是未婚的,是符合計劃生育的還是違反計劃生育的,只要是女職工懷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就業保障權(事業單位、**機關等是例外)。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當地計劃生育機關會進行相應的處罰,基本上和用人單位無關。因此,以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其勞動關係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8樓:霞姐一直在你身邊
看每個單位,如果是比較嚴格的單位就會。私企的話就不一定。
用人單位能否以女職工超生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9樓:_新式思維
強制計劃生育是我國獨有的法律規定,一直為他國所詬病乃至攻擊。但不可否認,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都應當遵守。近年來,超生現象在城鎮呈抬頭趨勢,而與此相關的勞動法問題也被越來越多地被關注。
筆者在半年多時間就至少被用人單位3次諮詢此問題,亦可見一端。女職工超生,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應該交納社會撫養費,如果是公務員,還將受到紀律處分。但是在勞動關係中,就產生了如下問題。
1、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超生或曰計畫外生育,本身這一行為是不能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的。《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也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第40、41條規定的解除是非過失性辭退及經濟性裁員,並不適用於39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但縱觀39條的規定,也只能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這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勞動合同中或規章制度中將計畫外生育列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的制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②必須對計畫外生育的事實予以確認,對於二次懷孕疑似超生者,可以責令其出示街道、辦事處的《生育服務證》,以證明其不屬於超生。如果在合理期限內不能提供,則可以確認為計畫外懷孕。
有些人對上述觀點肯定有異議,認為生育乃基本人權,將超生約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有無效之嫌疑。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明文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本人認為超生本身違反了基本國策,理應承擔責任。何況對於其它守法的女職工來說,超生者也會給其帶來強烈的不公平感覺。而且單純從規章制度的約定而言,企業的目的也是鼓勵員工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絕無違反公共利益之處。
2、超生女職工享受的待遇
如果企業對於超生者不想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規章制度沒有規定而無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會直接涉及女職工的三期待遇問題,綜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國家對於女職工的三期保護還是比較嚴格的,而且在立法用語中沒有用「計畫內懷孕」的字眼。譬如《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中,也僅僅作出了對於超生者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是說,超生者與非超生者的待遇完全相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也明確規定: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對於超生者的三期待遇,各地地方性法規均作出了規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製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其它地方**的法規基本內容相似。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女職工超生的,在保留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應該給予其90天產假,1年的哺乳期也應當享受,懷孕期間的特殊保護也應當遵守國家規定。但是在產假期間,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連最低生活費都可以不支付。不過產假期間的保險必須繳納,個人應負擔部分可以從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從其工資中扣除。
基層工會女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的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 省計劃生育條例 和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其適用範圍為公司人事勞資處核准的在冊職工。第一章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一條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後懷孕...
計劃生育新政策
1全部2012年計劃生育新的政策就是關於生二胎的規定具體如下。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 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 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乙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
違反計劃生育處理好後規定幾年才能入黨
違反計生,只要有繳納社會撫養費,取得當地計生辦的計劃生育證明,就可以申請入黨。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作為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和共產黨員更應該自覺執行。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並已接受處罰的人員申請入黨,要經過黨組織較長時間 從遞交入黨申請書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時間 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