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是哪些,什麼是保險合同告知義務,保險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2022-01-13 19:05:12 字數 4712 閱讀 1893

1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時告知或投保後補充告。

保險人需向向投保人介紹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各項賠償限額、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其中:

關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必須在投保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

2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在填寫健康告知時也是有技巧可以言的,我將那些技巧都整理在了這裡,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投保時,健康告知有什麼小技巧?》

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是如實告知。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獲取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一份問卷,是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和保障內容是否有效有著直接的聯絡,一般是隻有通過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要是你沒有如實的告知健康情況,在情況不是很嚴重的時候,你可以不用退保,只需向保險公司提出補充核保就可以了,保險還是可以繼續有效的。

不過隱瞞情況嚴重的話,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有權終止合同並不退還保費的,有些保險公司可能會比較友好的給你退一點現金價值。

在我國大陸購買保險,在填寫健康告知時,需要遵循“三答原則”: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假設你的身體是有些小問題的,在購買保險前,我建議你看一下這篇文章:

《五步教你輕鬆帶病投保》

目前健康告知稽核的方式有智慧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智慧核保沒有通過時,可以選擇人工核保一次因為人工核保的準確性比較大,靈活度也比較高人工核保也不通過的話就只能換一個保險產品了,換一些對健康要求沒有那麼嚴格的產品,健康要求比較鬆的、性價高的產品我都整理出來了,需要可以收藏:《十大值得買的熱門重疾險**點!》

注意

1、不要在投保前去進行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誤診的經歷,一定要和保險公司的人說。因為誤診也是會有醫院記錄的,有可能影響到你的保障內容。

以上就是我對該問題的全部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並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向投保人介紹交強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各項賠償限額、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其中:

關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必須在投保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提示書》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二)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交強險的費率浮動。

(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稽核醫療費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複投保交強險,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

(五)告知有擋風玻璃的車輛投保人應將保險標誌貼在車內擋風玻璃右上角;告知無擋風玻璃的車輛駕駛人應將保險標誌隨車攜帶。

(六)有條件地區,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詢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

(七)告知投保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投保交強險同時繳納車船稅,法定免稅或有完稅、免稅證明的除外。

4樓:廈門平安保險人

投保時告知,或後補充告知。

什麼是保險合同告知義務,保險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5樓:吉咪

應該是保險人的知情權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但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對免責條款需要明確說明。

一、關於保險法之 告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瞭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一般來說,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包括:

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3.

表明被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關於告知的方法法律上並無特別的限制。在實踐中,一般是採用書面詢問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險人在投保書中附加詢問表,由投保人逐項據實填寫說明即可。並且推定保險人在詢問表中所提出的事項,即為有關的重要事實。

告知義務的違反,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告知不實,即誤告或錯告;另一種是應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遺漏。我國保險立法將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歸納為不申報、隱瞞和錯誤申報三種形式。

所謂隱瞞,是指投保人隊已知的事實故意不予告知,或者僅為一部分告知,並未說明全部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測定。誤告或者遺漏,一般是針對投保人的過失而言,但對保險合同也有同樣的重大影響。因此,隱瞞與誤告或者遺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險人都可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關於保險人之明確說明:2023年修訂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說明告知義務是什麼?

6樓:度百保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為了保證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解,但是由於保險人面對無數的投保人無法親自了解個別保險標的的情況,因而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時由於保險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這一特點,也使得投保人面對經驗豐富的保險人相對處於弱者的地位。鑑於上述情況,為了充分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發揮保險合同的功能,我國保險法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

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這是保險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履行說明義務,就是要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以便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投保險種的保險人責任、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費的支付等內容。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說明應當客觀、確切、具體、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對合同條款作片面隨意的解釋。

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做明確的說明,如果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投保人則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以便保險人測定危險和決定保險費率。為保護保險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是投保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投保人必須嚴格履行這項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或者是否適當履行,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有著重要的影響。

如果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應當承擔以下法律後果: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三、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什麼是告知,投保人應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確保客戶利益,如實提供身體健康狀況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對保險人詢問和投保單列明的事項,投保人應主動、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相關情況。投保人的這項告知義務是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的義務,只有投保人將相關情況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才能蒐集到保險標的相關風險資訊,對是否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險費率做出準確的認識和判斷,從而確定是否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保險人擴大投保人告知義務範疇的情形,而主張拒絕賠償,損害投保人及保險受益人利益。

對此,《解釋(二)》就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明確規定了幾項原則:

(一)告知內容規定為投保人明知的情況

(二)告知內容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

(三)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直接拒絕賠償

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根據投保人主觀過錯的程度,《保險法》第十六條將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第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若未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但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就意味著,即使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此情形並收取保險費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張就不能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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