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主動辭職,還是等被辭退,不知道是該主動辭職還是應該等著被辭退

2022-01-10 07:35:50 字數 5550 閱讀 6314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該主動辭職,還是等被辭退,取決於勞動者的選擇,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小洋燕

因人而異,是我的話 與其讓你辭退還不如自行離開

不知道是該主動辭職還是應該等著被辭退

3樓:honey與熊熊

自己辭職,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辭職前最好去其他地方應聘下,弄個大公司,裡面的財務可以帶著你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呢,還是到年底自己辭職算了,這樣你的朋友也好做人一點。畢竟是朋友介紹的,等老闆辭退就不怎麼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好一些,畢竟你現在的能力不足以勝任這個職位,而且老闆對你的印象也不好,可以提前找一下工作,再辭職,比讓老闆辭退更有準備和面子。

6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吧!年前你可以再找乙份工作,因為這個時候工作還算好找,想學習這方面的知識,可以找個實習的那種,應該很快就學會,然後有經驗了,辭去,重新找乙份自己薪水滿意的。

7樓:大衛班達

主動辭職,不要猶豫,再找好的工作,時間不等人的,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沒聽說過嗎?

說的語氣不太好,但希望你認真考慮我說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跟老闆直接坦白邊做邊學,如果老闆接受不了就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被辭老闆會暗示的,我以前主動辭的是在老闆暗示下辭的,只要工資不少,怎麼辭都行

10樓:永不言敗d誓言

您好朋友,如果按照您所說的情況,走與被開確實有點為難,因為有朋友感情夾雜在裡面,但是冷靜的把問題、感情全面的分析一下,我感覺自動辭職會更好,站在朋友的角度在老闆面前能留出更大的【餘地】,最後決定還是由您自己來拿,希望你會把問題處理得更好。

11樓:匿名使用者

換做是我的話 我會自己主動辭職的,去找乙個比較適合自己,有發展空間的企業吧。

12樓:雨鰍

做人應該主動一點,哪怕是辭職,直接找老闆說,(我現在不是特別能勝任這份工作)或者我不適合在這裡工作,不要覺得丟人,這樣老闆也高看你一眼,不然勉強接下自己現有實力不能應付的工作,只會讓自己感覺特別累,時間久了還會對自己的信心造成影響,給別人(老闆)印象也不好,一般財務類的工作都是老員工要辭職的時候帶個新人來接替自己的工作,估計你是沒人帶吧,不然也不會這麼沒頭緒,老闆問什麼都對不上.....

13樓:

自己看著辦吧,換成我就直接辭職了

14樓:七夜族no1夕韓

一是努力學習經驗,多請教別人,二是辭職

15樓:

你自己辭職應該比較有面子一點。

16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必須走幹嘛不走的有尊嚴些!!

被辭退和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

17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18樓:半闕相思

主動辭職與被辭退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的定義不同: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2、辭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

二、兩者的行為主體不同:

1、辭職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勞動者。

(1)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2)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為主體即解聘權的行駛者屬於公司企業的管理者或、行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19樓:你的血腳

1、自己主動辭職,除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形有經濟補償金,一般沒經濟補償金。 還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2、公司辭退你,一般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情況!如果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屬於違法解除的話,還可以依據87條要求支付給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樓:雙魚貝貝

被辭退和主動辭職區別:被辭退有補償金,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

1、自己主動辭職,除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形有經濟補償金,一般沒經濟補償金。

2、公司辭退你,一般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情況,如果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屬於違法解除的話,還可以依據87條要求支付給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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