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條例

2022-01-01 05:43:33 字數 4732 閱讀 3905

1樓:匿名使用者

成都市人民**辦公廳**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30218 實施日期:20030218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辦公廳

各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徵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準,進一步做好徵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徵地範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徵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物件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乙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徵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徵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徵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徵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徵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購買。

(三)徵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徵地範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物件。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徵地範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築物」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鄉、鎮 (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準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23年1月1日後公布徵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乙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令

第78號

《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畫、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應協助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樓:匿名使用者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准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徵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徵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公證後,由徵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物件;由單位安置的,徵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物件。退養安置物件經公證後,由徵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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