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曾智紅律師
一、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後,如果無法在一起正常生活,就必須通過法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目前我國正常的婚姻解除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即通過澳法定的部門登記,領取離婚證,從而解除夫妻關係。
二是訴訟離婚,即通過到人們法院訴訟的方式,由人們法院以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
1、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1對協議離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只要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如歌對離婚意向基本一致,同時對離婚及離婚相關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離婚後的居住、戶口處理等相關問題,經過協商能達到一致,就可以在雙方都親自參加的情況下,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相關離婚手續,而不需要到法院起訴。手續辦完後,當即領到離婚證書,夫妻關係就結束了。
這個過程就是協議離婚。
2、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對離婚或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對雙方是否應當離婚、孩子如何分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做出認定,並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製作調解書,向雙方送達後生效。
調解不成的,經即時判決。調解或判決離婚的,自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婚姻關係解除,改調解書或判決書即可證明離婚後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判決離婚是在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進行的,這種方式不以當事人是否完全同意而定,是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後的判決,帶有強制性。
在司法實踐中,符合訴訟離婚的情形有一下幾種:
(1)合法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等事項沒有達成一致的:
(3)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5)男女雙方結婚時在國外或港、澳、臺、登記結婚的。
與協議離婚相反,訴訟離婚的執行力度大,解決的問題比較全面。
二、離婚需要注意的事項
1、共同財產
你們共同取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綜上,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是否是贈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贈與的話,在財產轉移前是可以撤消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均分,但法官會從照顧婦婦兒童的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酌情予以照顧。
2、撫養權及撫養費、探視權(如有孩子)
雙方經協商一致或法院判決後確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方需保證孩子健康成長。如有兩個孩子的話,法院一般判決一人撫養一個,如雙方協商一致,或一方有重大病情、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可以判處一方撫養兩個,但另一方需要依法支付撫養費。
如另一方發現其對孩子有虐待、毆打、無故辱罵等行為,或其有重大疾病、重大性格缺陷,或其有嚴重的陋習等情況。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應按月(可約定按季度或按年)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參考當地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在收入的15%-30%之間。
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對方不得無故拒絕探視,如對方多次無故拒絕探視,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正常行駛探視權。
三、撫養權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2樓:李
可以委託律師處理費用幾仟到一萬不等。
3樓:吐口吐沫是個坑
沒有孩子沒有財產請什麼律師,你請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4樓:御暎
那為什麼不和平離婚?
女方起訴離婚都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5樓:法律快車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如何寫離婚起訴狀呢?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
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這裡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影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影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3份(自己留1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第五,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
第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前面說到離婚經過的程式時,已經提到了相關證據的準備,我們在離婚時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
1、首先是協議離婚,這次程式能離婚主要取決於夫妻雙方是否協調一致,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協商好。
其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批准三個步聚。其
一、提出離婚申請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結婚證,共同親自到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其
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要加以認真審查。審查時不僅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要認真進行調查。其
三、經審查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其意願完 全真實,子女已有妥善安排,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沒有爭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依法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2、 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才走的程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所以友情提醒一下,你要訴訟離婚一定要注意寫清楚離婚的理由,例如對方有婚外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者遭受家庭暴力等等)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
②調解。③**審理。
(3)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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